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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9 07:54:04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福建省药监局按照总体工作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药品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10月15日,该局公布2024年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6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平潭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标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四味脾胃舒颗粒”药品2盒,截至现场检查,已售出1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18.5元,销售金额60.5元。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的过程中,购进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柳州检查分局及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函协查,确认当事人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药品不是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根据《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检验认定工作指南》有关规定,涉案药品应认定为假药。8月9日,经有关部门联合会商结论,建议本案由福建省药监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移送公安机关。
平潭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但该公司经营涉案药品过程中购进渠道合法,能提供购进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注册证明等材料,药品购进、储存及销售过程符合要求,并建立了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购进验收记录、储存环境温湿度记录及销售记录,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有关规定,属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形。8月26日,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案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5.04元的行政处罚,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福建省药监局还公布了郑某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案等其他9个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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