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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治理
发布时间:2024-10-29 05:28:38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鑫恒达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7月1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鑫恒达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64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鑫恒达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车速防篡改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兆文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5月1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兆文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483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路兆文电动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和车速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辽市云首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8月5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通辽市云首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没款人民币72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辽市云首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