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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11-02 11:52:06 作者:佚名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贵州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实施有力打击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8599件,移送司法机关56件,涉案总值4771.48万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加油站破坏燃油加油机准确度案

  2024年4月2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某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在其加油站后台计算机中安装控制程序,对其在用的6台燃油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进行人为控制,该控制程序经检测机构测试,结论为该程序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为作弊程序。当事人使用上述作弊程序破坏了燃油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共加油227862.71升,获加油款共计182.06万元,违法所得182.0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绥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铅封和擅自改动加油机案

  2024年6月13日,绥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加油机作弊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某某加油站正在使用的1台加油机(加油枪2把)所对应的计控主板上未见法定检定机构施加的铅封。

  经查,在2023年9月29日至2024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对该台涉案加油机的铅封进行破坏后,通过安装控制软件改变加油机计量准确度并实施了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61.0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违法行为,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黎平县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7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黎平县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更改电池类型进行销售(将锂电池更改成铅酸电池),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规则要求,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的改变属于重大变化,无法在原证书基础上申请证书扩展或变更,须重新申请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盘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组织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牛肉馆侵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案

  2024年7月23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反映线索对当事人盘州市某牛肉馆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和随机走访消费者,发现当事人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配制蔬菜拼盘、餐巾纸、包装餐具到餐桌上用于顾客消费,提供过程中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7月18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某某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北京华联龙里店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相符,货架上实物标价签零售价格为69.9元/瓶,消费者购买结算时实际结算价格为99元/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许可从事液氧充装和未按规定充装气瓶案

  2023年10月13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液氧充装,且充装时未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液氧充装和未按规定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合作方贵州某某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惠水县应急管理局处理。

  案例八: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方县某某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4年6月3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大方派出所的电话反映,称有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大方县某某超市购买白酒饮用后致人住院抢救,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大方县某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当区某中心小学食堂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3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乌当区某镇中心小学食堂生产经营的自制油炸花生米进行抽样送检。

  经查,当事人购进花生米后,通过油炸制成“自制油炸花生米”供食堂早餐食用。2024年6月12日,经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自制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省仁怀市某游乐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3月21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某游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高空飞翔”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

  经查,2024年3月10日及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发现其使用的特种设备“高空飞翔”大型游乐设施产生异响,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在两次联系维修人员对该台设备进行维修且未消除该台设备的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设备进行经营活动。2024年3月21日,该台设备在使用时发生故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sczxjg/202410/t20241031_86004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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