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11-09 07:08:16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布尔津县某牛肉面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14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布尔津县某牛肉面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4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布尔津县某牛肉面烧烤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阜康市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2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酒店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3日,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康市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酒店后堂洗碗间内存在大量剩余菜品,发现有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拜城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24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拜城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拜城县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吐鲁番市某椒麻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8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吐鲁番市某椒麻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吐鲁番市某椒麻鸡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阿克苏市某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5月30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苏市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发放防止食品浪费宣传单。
2024年4月12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克苏市某快餐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
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且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鄯善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鄯善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鄯善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呼图壁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图壁县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托克逊县某馕坑烤全羊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7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托克逊县某馕坑烤全羊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托克逊县某馕坑烤全羊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英吉沙县某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英吉沙县某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英吉沙县某快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墨玉县某特色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3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墨玉县某特色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墨玉县某特色饭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11/48dd7ff1732140d8ac08761452aaeee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