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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网红靓照被起诉 法院耐心调解促言和
发布时间:2024-11-09 07:27:0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网络流量时代,网店商家为更好地展示商品,常常配有模特来展示产品。而有的商家擅自使用博主的照片或视频,以“网红”同款吸引消费者,实现流量变现,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商家擅自使用“网红”肖像经营引发的肖像权纠纷。
孙某系某网络平台时尚博主,经常通过其个人的账号发布穿搭照片和视频,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其账号名下粉丝达24.9万人,累计获赞与收藏数172.7万余次。2023年3月,孙某发现自己的照片和视频被某电商店铺用于商品的宣传销售,且该店商品具有一定销量。孙某认为,该电商店铺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清流法院,要求该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了原告提交的材料,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对该案的事实无异议,有很大的调解空间,故在征求双方意见后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该电商店铺经营者意识到自己擅用孙某的照片系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在诚恳道歉后,将案涉照片视频删除。原告孙某表示接受道歉,愿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电商店铺经营者一次性赔偿孙某8350元,孙某自愿撤诉。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作品,受法律保护。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固然能达到以“引流”促“带货”的目的,但却存在侵犯网红肖像权的风险,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可以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官晓琪)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07_461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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