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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高令”乘高铁怎样处罚?

发布时间:2024-11-09 08:27:2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某银行申请执行一家影视文化公司和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名下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确定的债务,在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该影视文化公司和莫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继续保留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莫某被限制消费后,通过违法方式购票乘坐了高铁。根据大数据筛查结果,法院查实后立即对莫某进行约谈,并综合其悔过表现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莫某及时缴清了罚款,并手写了具结悔过书。最终,执行法官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莫某以长期履行的方式偿还剩余债务。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措施属于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形成震慑力量,避免恶意逃避债务,督促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与法院、申请人沟通,确定履行期限。确实在短时间内无法一次性清偿的,相关人员更应如实向法院及申请人反映相关情况,积极筹措案款,并可以通过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逐步清偿完毕,避免承担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违反限制消费措施或存在其他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肖润东: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06_461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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