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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4-11-13 01:40:58 作者:佚名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贵州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实施有力打击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截至2024年9月,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8599件,移送司法机关56件,涉案总值4771.48万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盘州市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9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盘州市某面馆未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集团盘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7日,接盘州市某乡镇某小学和同乡镇的另一小学食堂管理负责人反映线索:当事人贵州某集团盘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配送的492.84斤猪肉存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情况。经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属地乡镇、属地村居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鲜猪肉进行仔细观察和辨识,并经当事人派员确认因长距离运输、叠堆码放等原因,上述鲜猪肉存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安新区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息烽某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2024年3月14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与其他案例表述不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息烽某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美团”平台经营者,未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导致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在当事人平台从事餐饮外卖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万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山区某老板牛肉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万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山区某老板牛肉粉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该店经营的熟牛肉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5月20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被检样品熟牛肉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在餐饮经营中用猪肉冒充牛肉加工成“熟牛肉”放在牛肉粉中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9万元,违法所得9.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万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思南县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2024年4月22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餐饮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督检查行动,发现当事人思南县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平台上有部分食品经营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由当事人独立负责思南县的美团外卖业务。2024年3月,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2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入驻“美团”平台从事餐饮外卖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百货有限公司凯里五分店过度包装案
2024年2月22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湖南某百货有限公司凯里五分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乌龙茶(净含量272g、最小包装8g/袋)、“湄潭翠芽”绿茶(净含量200g、最小包装5g/袋)涉嫌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要求。经查,铁观音(乌龙茶)空隙率为62.71%大于60%;湄潭翠芽(绿茶)空隙率为74.78%大于7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某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05月23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长顺县某某餐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范围内未张贴或者摆放有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且检查过程中现场经营者也未主动向进店就餐的消费者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过度包装案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网络监测中,发现当事人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的“都匀毛尖”(净含量:250g(125g×2罐))涉嫌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店铺销售的“都匀毛尖绿茶+红茶”套装(绿茶125g+红茶80g)包装尺寸经抽样检验,不符合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度包装的违法行为,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sczxjg/202411/t20241111_86050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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