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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6 05:07:05 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以来,为扎实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查办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案

  2023年12月15日,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常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承压燃煤锅炉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无锅炉检验合格报告及锅炉出厂资料。经进一步核查,该承压燃煤锅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且该锅炉已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报废拆除,但该企业仍在正常使用。

  该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由伊犁州伊宁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台锅炉,并罚款5万元。

  二、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4年3月1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车用气瓶检验报告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用气瓶检验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出具虚假车用气瓶检验报告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用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依法吊销该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2名气瓶检验人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三、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4年3月18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克拉玛依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对已超过8年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未开展安全评估的情况,擅自延长使用年限进行充装作业。

  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相关规定,已由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根据违法充装气瓶数量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4年4月29日,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鄯善某燃气有限公司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对已超过8年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未开展安全评估的情况,擅自延长使用年限进行充装作业。

  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相关规定,已由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根据违法充装气瓶数量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案

  2024年5月17日,昌吉州阜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4台起重机械,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4台起重机械。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由昌吉州阜康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万元。

  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案

  2024年5月23日,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1台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开展定期检验,现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起重机械。

  该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由巴州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七、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故障电梯案

  2024年6月26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图什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所属步行街高层的一台在用电梯钢丝绳断丝,曳引轮严重磨损,存在严重隐患。进一步调查发现维保单位维保记录多次注明该电梯钢丝绳需更换,涉案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也告知该单位经理,经理不重视该情况仍继续使用,直至执法人员发现。

  该物业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故障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由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八、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故障电梯案

  2024年8月2日,经群众举报,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和兴融创大厦项目中正在使用的3台电梯存在曳引轮严重磨损和钢丝绳严重锈蚀情况和1台电梯存在钢带检测装置失效异常情况,调阅电梯检测机构7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建议立即停用整改,而上述四部电梯仍在使用。

  该物业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故障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已由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特种设备违法线索,投诉举报热线:12315,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11/33ca6e9f84cf44b1bac913bf77c5515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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