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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缴电费方式帮电诈犯罪“洗钱”

发布时间:2024-11-16 04:43:26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他人代为缴纳电费能享有折扣吗?殊不知,贪图小便宜参与这样的活动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代缴”电费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吴某、冯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向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洗钱”便利的活动中,被告人吴某与冯某作为上下线关系,为获取利益,冯某在自己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宣传“代缴电费有优惠折扣”业务,并将一些用电量大的民营企业发展为自己的客户,以9.3至9.5折的价格收取用电户款项后,再按照9.1至9.2折的价格将电费款打入吴某账户,并将需缴费的用电户信息提供给吴某。

  吴某收到“干净”的电费款并扣除自己的提成后,或直接转账给上游犯罪分子,或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给上游犯罪分子。上游犯罪分子则用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的赃款给用电户充值电费。

  于是,犯罪分子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电费形式进入电力公司账户,广大用电户的“干净”电费款则被犯罪分子收入口袋中,通过此种方式实现“黑钱变白”。在5个月时间内,共有31名受害人的340余万元被骗资金作为电费,充入了电力公司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冯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以被告人吴某、冯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洗钱”活动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随着不法分子的套路花样不断翻新,有些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其中。广大用户需牢记:电费属于国有资产,电价政策公开透明,不存在所谓的“内部优惠”“打折团购”,任何“代缴”折扣电费的行为都可能涉及犯罪。除“代缴”电费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向“代缴”水费、燃气费、加油充值等场景进行渗透,进而实施“洗钱”活动。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遇到类似“代缴”折扣时千万要理性谨慎,切勿贪图小利,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成为非法洗钱的“帮凶”。(贺雪丽 许颖 高甜甜)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4_462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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