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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30 08:07:22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等执法行动,现将2024年来部分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量安全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经检测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某电动车经营商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广州市白云区某电动车经营商行擅自将电动自行车的原装蓄电池更换为与产品合格证上不相符的蓄电池并将整车用作对外销售,导致销售产品的蓄电池与3C认证备案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三:深圳市罗湖区某电动自行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深圳市罗湖区某电动自行车行擅自将电动自行车鞍座加长销售,导致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尺寸限值”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4年2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四: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经检测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五:潮州市潮安区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潮州市潮安区某摩托车行将购进的电动自行车拆掉脚踏板进行销售,导致车辆脚踏骑行能力缺失,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脚踏骑行能力”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六:江门市鹤山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江门市鹤山市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超过4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尺寸限制”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七:江门市台山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江门市台山市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过流保护开关的过流保护值大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规定值,电池箱预留铅酸电池接口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短路保护”及“蓄电池防篡改”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案例八:佛山市某电动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经查,佛山市某电动车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购进大尺寸鞍座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导致鞍座长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尺寸限值”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

  安全提示: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标志、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使用说明书等进行规定,限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为55kg以内,电机功率为400W以内,兼顾了电动自行车的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该标准的制定实施,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切实满足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要求。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的标识、警示语、布线、导线、连接、电压、绝缘电阻、电气强度、发热、防护、耐温与耐湿、振动与冲击等进行规定,整车带电部件和蓄电池都需要有相应标识和警示;导线的布置及连接方式、连接需要满足一定的强度要求;车辆电压及电门锁关闭后电压值应满足要求;经历发热、高温、低温贮存和恒定湿热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应满足要求;恒定湿热试验后的电气强度应满足要求;部件发热应予以控制,电气电路要有适当的防护,蓄电池系统充放电异常时需要有相应保护;整车振动冲击后应能保障车辆和电池安全。标准还要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系统应有与充电器互认协同充电的功能。该标准的制定,主要为了杜绝由于车辆设计和电器部件质量问题引发的燃烧火警、触电、失控事故,确保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车辆时能安全工作,同时在消费者合理滥用的情况下保证车辆安全。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dt/xwfbt/content/post_4606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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