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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40年消费维权40事
发布时间:2024-11-30 09:03:22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2024年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湖南省长沙市举办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暨中消协40年座谈会”上,发布了《中消协40年消费维权40事》。
据了解,中消协此前向全国各地消协组织征集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经过梳理、总结、提炼,并于11月1日组织宏观经济、民商法、消法、传媒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和律师进行专题评审,最终推出《中消协40年消费维权40事》。
《中消协40年消费维权40事》以国务院批准中消协成立为起点,从消费监督、投诉维权、教育引导、消费环境建设等方面,综合反映了中消协及各地消协组织40年来在促进消保事业、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的不懈追求和持续努力。进入新时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国消协组织发挥消费维权平台作用,协同有关部门、行业企业、新闻媒体以及专家律师等形成合力,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高品质生活至关重要。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履职尽责,汇聚各方力量,推动维权共治,实现成果共享,多层次、广领域、全方位地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
附:中消协40年消费维权40事
1、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成立大会在全国政协礼堂举行,产生了领导机构——理事会,制定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出任名誉会长。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地方机构等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组成。中消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从此中国进入有组织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新纪元。2019年5月,中央编办批准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21年12月,中消协获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2、中消协首次开展商品比较试验
1985年9月2日,中消协首次对通过市场取样进行的商品检测结果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北京10家生产酸奶工厂的产品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引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督促生产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酸奶产品质量。一些厂家向中消协致感谢信并表示,政府拨款使企业生产条件得以改善,酸奶质量得到提高。这也是中消协成立后举行的首个新闻发布会。2014年,中消协制定《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消协组织比较试验工作规范(试行)》。
3、中消协定期发布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报告
1985年2月,中消协发布首期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简报。此后,中消协建立完善了投诉分析报告定期发布机制。1986年起,中消协先后研究制定《受理消费者投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投诉和解工作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等规定,指导全国消协组织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40年累计受理消费者投诉2449.1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248.6亿元。中消协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举办投诉调解技能大赛,提升全国消协组织投诉维权业务能力。四川省自2014年起持续十年开展年度优秀投诉案例评选活动,锤炼基层消协干部队伍。安徽省桐城市消保委将“六尺巷”文化蕴含的谦和礼让、知进退、和为贵理念深度融入消费纠纷源头化解,调解成功率从70%提升到98%以上。
4、中消协推动消费提示警示工作机制化、常态化
1985年6月27日,中消协通过新华社首次向全国消费者发出第一个消费警示,提请注意进口冷暖风机质量低劣问题。1997年7月,为加强主动防范工作,使消费者免受劣质商品与服务之害,中消协以征集“3·15忠告”活动为起点,推出“消费警示工程”。1998年7月,印发《消费警示制度实施规范(试行)》,为建立长期性消费警示发布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全国消协组织持续跟进重要时段、新兴领域、关键环节、热点事件等,适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帮助消费者做好事前预防,消费提示警示工作实现机制化、常态化。
5、中消协首次举办3·15现场宣传活动
1986年3月15日,中消协首次举办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活动地点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市东风市场门前。中消协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设立修理服务台、留言簿。大量消费者到现场进行投诉和咨询,因活动很受欢迎,结束时间由计划的11时30分延续到13时30分。各大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宣传报道,尤其是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当晚播出“3·15”活动新闻。这次活动走上了街头,走进了新闻联播,使亿万消费者一夜知晓消协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3·15”是代表消费者权益的。
6、中消协举办首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活动
1987年7月9日,由中消协、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评选揭晓。24个省和计划单列市及中央15家新闻单位报送了1986年度刊发的114篇(件)稿件。评选出一等奖10篇(件)、二等奖20篇(件)、三等奖30篇(件)。活动旨在鼓励和促进新闻单位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推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实践证明,这项活动受到社会的肯定,促进了消费维权舆论监督工作,也体现了消费维权中的舆论力量。
7、中消协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
1987年9月16日,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后改称“国际消费者联会”)第十二届世界大会上,中消协被接纳为正式会员,这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始走向国际化。中消协加入国际消联后,参加历届国际消联大会,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国际事务,对于提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世界同步,并以自己的鲜明特色,在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中独树一帜。
8、领导人题词、批示体现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期望
在中消协成立5周年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为中消协题词:“消费者协会要成为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在中消协成立10周年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再次为中消协题词:“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为中消协题词:“加强社会监督,反映民情民意,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在中消协成立30周年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30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积极履行职责,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重视和支持消协组织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消协组织要围绕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作为,创新维权机制,注重教育引导,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促发展、惠民生作出新贡献”。
9、中消协参与举办“3·15晚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联合中消协及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此拉开了中央电视台“3·15 晚会”的序幕。“3·15晚会”自开播以来,揭穿了大量骗局、陷阱和黑幕,维护了公平公正。每年的3月15日,中消协都参与举办“3·15晚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诞生与修改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法》的出台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走上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了《消法》。此前,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9月4日通过了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11、《中国消费者》杂志创刊
1994年1月1日,《中国消费者》杂志试刊,后于1995年1月正式发刊。该期刊为月刊,由中消协主办,全国消协组织联办,是全国性消费类刊物,旨在履行《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与咨询服务”的公益性职责。《中国消费者》杂志发行30年来,始终为中国消费者权益鼓与呼,见证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峥嵘岁月和法治时代。
12、中消协公布首个消费维权年主题
1997年,中消协公布了首个消费维权年主题“讲诚信、反欺诈”。此后每年年初,中消协公布当年消费维权年主题,至2024年已公布了28个。自中消协公布首个消费维权年主题后,湖南省消保委充分发挥湖南在消费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的独特优势,开始举办年主题研讨会。
13、中消协启用315会徽、会歌
1998年,中消协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正式启用“会徽”(315标志)新闻发布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出席会议并为新启用的中消协会徽揭幕。会徽以绿色为底色,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3·15”字样,一部分是两只手手捧一颗地球。会徽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同时,中消协会徽还是图形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2005年3月15日,中消协向社会推出会歌《当你需要的时候——三·一五之歌》,由瞿琮作词,孟庆云作曲,阎维文演唱。
14、中消协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
2003年起,中消协持续发起挑战“不公平合同条款”点评活动,全国点评活动共收到消费者提供的不公平格式条款4609个。一些大型企业认真听取消协意见,及时修改合同条款。2009年1月,中消协向全国消协组织发出《关于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行动的通知》。广东省消委会结合不同时期的热点堵点痛点,每年紧盯一个领域,坚持十四年挑战消费潜规则。在中消协、北京市消协等的持续推动下,电信行业陆续落实了延长充值卡有效期、取消长途漫游费、手机单向收费等措施。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中消协联合地方消协组织先后三次点评苹果维修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存在的问题,促使苹果公司公开向中国消费者致歉,并修改其维修条款。2014年12月,浙江省消保委对“实名火车票丢失需全额补票”这一不合理行规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开启我国消费者组织用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先河;2016年1月,中消协组织开展“春运铁路客运服务体验式调查”,推动相关问题持续整改。2016年1月,中消协就积分机票问题公开约谈6家在线旅游平台,相关平台承认存在问题,表示将积极整改并向消费者道歉。2021年至2022年,中消协联合各地消协组织开展十大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开展系列点评活动,就有关问题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行业企业等进行密切沟通协作,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5、中消协成立律师团、专家委员会、新闻专业工作委员会
2004年8月,中消协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组建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在京成立。其后,中消协对律师团进行了多次续聘。2024年9月,中消协召开律师团工作会议,聘任新一届律师团成员。律师团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及实务研究、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代理诉讼、参与典型投诉案件的调查调解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12月,中消协召开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68名专家受聘成为专家委员。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消协会长张平为专家委员会成立作出重要批示。专家委员会积极参与消费维权重大问题的评估、论证,参与相关立法、立规、立标意见建议等,为中消协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2018年12月,中消协成立新闻专业工作委员会,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15位委员首批受聘。新闻专业工作委员会积极发挥舆论传播专业优势,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出谋划策,为中消协开展社会监督、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提供了有力支持,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社会舆论、普及消费知识、宣传维权观点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16、中消协推动缺陷产品召回
2006年7月—8月,中消协针对来自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0余名消费者对柯达数码相机质量问题的投诉,向柯达公司发出投诉调查函,召开投诉调解听证会,并向质检总局递交了《建议函》,最终促成柯达公司召回问题产品。2015年1月起,中消协就2012—2014年间大众速腾汽车的断轴质量问题,致函并约谈一汽大众。在中消协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努力下,大众公司最终宣布在中国召回新速腾及进口甲壳虫汽车58万辆。因三星公司Galaxy Note7手机召回存在歧视中国消费者的问题,在中消协和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三星公司于2016年10月宣布召回中国大陆市场的Note系列问题手机。
17、中消协开展反对商品过度包装系列工作
2008年8月,中消协联合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保健协会共同发出“适度包装 节约资源”倡议,倡导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遏制过度包装。2022年4月,中消协联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14家主要行业协会,共同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反对过度包装倡议。同年,中消协还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制作发布4篇消费教育短视频。2023年3月,中消协发布《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研究和消费者感知调查报告》指出,过度包装被迫让消费者支付了不必要的包装成本,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消协分别于2022年9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发布反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消费提示,帮助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18、中消协表彰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
2014年12月26日,在中消协成立30周年纪念座谈会上,中消协揭晓了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表彰30年来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其中包括9家单位和21名个人。这次活动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国民的消费维权意识,弘扬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鼓励参与监督、促进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19、中消协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5年1月20日,中消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根据换届选举结果,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担任会长,时任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担任常务副会长。张平表示,要把握好新《消法》对中消协的新定位、新职责,努力把中消协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20、中消协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执法检查
2015和2017年,中消协先后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新《消法》和《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2015年6月1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消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消协向执法检查组介绍了新《消法》实施一年来中消协履职的情况、新《消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消协在维权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贯彻落实新《消法》的建议,得到执法检查组的肯定。2017年3月20日,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消协汇报了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有关情况,介绍了近年来投诉量最多的10类产品,以及这些产品常见的与质量相关的问题。
21、中消协指导支持各地消协组织诉讼维权
中消协加强对地方消协组织工作经验的调研交流,指导、支持各地开展公益诉讼、集体诉讼工作。2015年起,浙江、上海、广东、江苏、重庆、四川等20家省级消协组织陆续发起169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服务、手机预装软件、食品、医疗美容、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有力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庆市消委会2023年9月出台地方标准《消费者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规范》,带动区县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广覆盖;2016年起,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问题,上海、吉林、河南、黑龙江、深圳等地消协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取得积极成效。
22、中消协开展旅游服务体验式调查
2015年9月—10月,中消协首次开展国内部分旅游线路体验式调查,来自全国24个地方消协组织的196名消费维权志愿者参加调查体验。调查体验结果被央视《东方时空》等媒体报道转载,引起强烈反响。国家旅游局将中消协调查体验反映的有关问题列入了督查督办事项。2016年8月—9月,针对2015年调查体验问题相对集中的30条旅游线路,中消协再次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进行了“回头看”。
23、中消协督促跨国公司正视中国消费者权益
2016年,宜家、三星、苹果公司等因漠视中国消费者权益,在进行产品召回时将中国市场排除在外,令中国消费者失望。中消协及上海、广东、天津、大连、南京等地消协组织通过约谈、调查、发表观点等形式开展维权行动。经过消协组织的努力,经营者最终正视中国消费者利益,并致函中消协,承诺采取补救措施。2021年,发生了以“H&M”公司为代表的一些跨国公司公开抵制我国新疆棉花的事件。中消协2021年3月25日就此问题表示严重关切,反对跨国公司在华销售商品、赚取利润,却伤害中国消费者的感情、人格尊严,敦促有关企业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切实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2021年12月2日,中消协针对“加拿大鹅”在中外施行不同退货政策一事发表观点,指出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要求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
24、中消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2016年7月26日,中消协宣布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公益诉讼案历时三年,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这是新《消法》赋予中消协以及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之后,中消协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体现本案创新性的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构成《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25、中消协开展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
自2017年起,中消协连续7年开展全国大中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历年测评得分分别为71.32分、73.68分、77.02分、79.32分、80.59分、78.81分、79.92分,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中央广电总台《新闻联播》、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社等权威媒体持续关注报道。百城满意度测评情况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北京、天津、山东、江苏、湖北、广东、宁夏和杭州、广州、长春、郑州、武汉、南宁、苏州、温州、宜昌、襄阳、包头等省市党政领导就中消协满意度测评结果作出批示、提出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消费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百姓消费体验。
26、中消协推动共享单车“免押金”
2017年3月,中消协召开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消费维权工作座谈会,拉开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治理序幕。同年8月,中消协收到酷奇公司因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大面积投诉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并采取了一系列维权行动。同年12月,中消协召开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专题座谈会。2019年,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出台《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过中消协、广东省消委会和社会各方面不懈努力,目前我国共享单车普遍实现“免押金”骑行。
27、中消协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形成消费维权合力
2017年10月26日,《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建立京津冀消费维权一体化平台,共享消费信息和维权资源,完善跨区域消费纠纷解决协调机制。2019年4月17日,苏浙沪皖四地消保委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一体化合作协议》,成立长三角消费维权联盟,建立联盟合作、协调通报、联合声明、培训交流、比邻合作等五项合作机制。2019年6月起,广东省消委会与香港消委会、澳门消委会分别签署了粤港、粤澳消费维权合作协议,正式开通“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建立起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维权业务全面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等合作机制。
28、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关注和推动“数字消费”领域系列问题治理
中消协发布2019、2021“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两度批评视频平台超前点播问题;2021年8月,上海市消保委公开就超前点播服务涉嫌捆绑销售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同年9月,中消协发布观点,呼吁视频平台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VIP服务应依法合规、质价相符。2021年1月,中消协召开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座谈会,呼吁加强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2024年8月,公布2024年上半年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揭露批评大数据“杀熟”问题。2023年3月,中消协发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上海市消保委在2023年3·15期间开展餐饮领域扫码点餐个人信息保护暗访监督的基础上,会同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2024年10月,湖北省消委会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侵权方登报赔礼道歉并赔款。2020年3月,中消协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点名批评了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等问题;2021年3月,中消协发布《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指出,直播带货主播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价格和产品数量情况较多;2023年11月,中消协发布《2023年“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再次对直播电商低俗带货问题进行了点名批评。
29、中消协推动公路服务区“厕所革命”
2020年12月,中消协根据当年《“十一”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发现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如厕难问题,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了《关于妥善处理节日期间高速公路相关服务问题的建议函》。这项建议直接推动了公路服务区的“厕所革命”。2021年5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公路服务区“厕所革命”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补齐发展短板,不断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30、中消协大力开展反餐饮浪费系列活动
2020年以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组织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一系列制止餐饮浪费相关活动。2020年8月16日,中消协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公开倡议,呼吁广大消费者崇尚节约为荣,向餐饮浪费说“不”!2020年9月4日,中消协制定工作方案、印发活动通知,并在全国启动“抵制餐饮浪费 引领绿色节约消费新风尚”主题活动。2021年5月,中消协联合央视频在抖音平台发起“什么是光盘行动”主题活动,发起“#剩饭菜的100种做法”话题活动。该话题一个月的视频总播放量达19.6亿次,相关视频点赞数超5029万,转发量超316万。2020年和2021年,中消协与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连续两年联合开展教育系统“美好‘食’光”校园系列活动。
31、中消协举办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拉动内需
2020年至2024年中消协接连发起“凝聚你我力量 让消费更温暖”“优化消费体验 共促消费公平”“提振消费信心 我们在行动”“3·15金秋购物节”等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一些企业推出多项惠民举措,累计惠及消费者37.1亿人次,带动消费5639.5亿元。在此期间,各地消协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线下活动。
32、中消协编写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白皮书”
2021年起,中消协编写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白皮书”,全面总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各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研究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风险挑战,为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参考。此前,中消协于2015年编著《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1984-2014)》;于2018年编著《一切为了消费者》,2024年中消协续写《中国消费者保护40年(2015-2024)》,持续记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光辉历程。
33、中消协建立消费教育基地
2022年3月2日,中消协在北京召开“中消协3C家电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入驻京东揭幕仪式”,着力将其打造成帮助消费者普及家电消费常识、了解家电消费潮流、获取家电测评信息、参与线上互动沟通的网上消费教育窗口。2023年3月15日,中消协和人民网共同举办“人民消费”网上消费教育基地上线仪式,该基地设置消费洞察、消费指南、专家解答、比较试验、法律法规、消费报告等板块,方便消费者获取中消协提供的消费信息和维权知识。2023年12月2日,由中消协和深圳市消委会主办、腾讯公司承办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数字消费教育基地”正式揭牌,这是全国首个数字消费教育基地。
34、中消协常态化发布舆情分析报告
2017年起,中消协建立舆情监测与应对机制,密切关注并分析消费维权舆情热点。自2019年10月公布《十一假期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起,中消协逐步实现了季度、年度及重点时段舆情分析报告常态化发布。2023年4月,中消协就长假旅游期间出格涨价问题发布舆情分析观点认为,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强化价格指导,加大对哄抬物价、恶意违约、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
35、中消协参与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问题
2023年8月起,针对电视观众“看电视难、看电视烦”的痛点,中消协参加了广电总局联合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部门(单位)开展的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问题工作试点。此前,江苏省消保委于2019年7月开展了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系列调查、督促整改、诉讼维权专项行动,还于2019年12月12日就乐视电视生产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强行在乐视智能电视植入开机广告且不可关闭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一事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6、中消协就日本小林制药事件发声
2024年3月29日,中消协就服用日本小林制药公司生产的红曲胆固醇颗粒等产品导致消费者死亡一事,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应立即停止服用有关产品,积极配合召回,消除消费者恐慌情绪,有关舆情很快平息。此前,针对小林制药产品可能包含致病成分一事,中消协与日本小林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进行了电话沟通核实,并推动产品召回。
3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保条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年来首次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在我国消保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4月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中消协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消保条例有关情况。
38、“消协315”平台上线
2024年3月15日,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大力支持下,“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上线试运行。“消协315”平台的开通,标志着全国消协组织有了统一的受理投诉渠道,消费者自此有了中消协提供的信息化、便利化的网上投诉渠道,也为全国消协组织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消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供了重要“窗口”和途径。各地消协组织积极处理“消协315”平台投诉,及时化解消费纠纷,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9、中消协就公用事业价格调整问题发表观点
2024年5月31日,中消协发表观点“公用事业价格要调得合理涨得明白,切实把消费者权益放在心坎上”,认为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制定应当举行价格听证,广泛听取各方利益代表的意见,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抓好食品和水电气热等重要物资的保供稳价。
40、中消协被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组织
2024年,中消协首次参加全国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全面、充分展示了中消协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反映消费者的诉求,依靠消费者的力量,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2024年11月7日,中消协通过民政部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被评为5A级全国性社会组织。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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