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例回放 > AA制自助游遭遇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AA制自助游遭遇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4-12-04 11:19:2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有些活动中不规范的安排也带来了诸多风险隐患。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参与者和组织者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组织者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李某是一名户外活动的组织者,成立有多个户外活动微信群,并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活动信息。某日,李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日游”活动,称该线路为野山线路,风景旖旎,强度不高,老少皆宜,活动为非营利性质AA制自助游,每人需交纳60元报名费。张某系群内成员,看到群内公告后添加李某微信,并交纳60元参与活动。

  然而,张某在参与此次户外登山活动中意外坠落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亲属认为李某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非正规旅游景区,部分路段极为危险。张某亲属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承担张某死亡40%的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损失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多次组织人员在案涉活动地点活动,对活动地点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应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履行通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可能降低活动的风险。但李某组织活动时发布的内容不仅没有对可能危及活动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事项作出说明和警示,反而可能对参与者造成该活动强度不高的误导,在活动前及活动过程中亦未告知参与者明确的活动路线,也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李某作为组织者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提示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时,张某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AA制户外自助游活动的基本规则为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该类活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往往也是活动的参与者。作为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组织者,在组织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出行线路、天气、参与者的状况等,收集活动目的地的具体情况,并制定详细的计划、安全路线,安排熟悉线路的领队人员。同时,应提前告知参与者户外活动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可以提醒参与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提醒、制止,避免危险的发生。

  作为自愿参与户外自助游的成年人,在报名前,应自行判断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技能,避免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同时,遵守活动秩序,不擅自行动,不随意探索危险性高的场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最大努力将自助游的风险降到最低,保证出游安全。(李亚瑾)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2/t20241202_4648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