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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时间:2024-12-10 22:27:39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安阳市安阳县某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1月8日,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1日、9月11日,安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消费者反映在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乐多多DIY”上购买的蜡瓶糖标签存在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自家生产制作并通过网店销售蜡瓶糖,现场发现有蜡瓶糖模具、电磁炉、锅、塑料包装小桶、电子秤等生产工具。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新乡市凤泉区某生鲜肉店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生牛肉案

  2024年11月1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该市凤泉区某生鲜肉店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的生牛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8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鲜肉店进行抽检,发现其销售的生牛肉中“克仑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周口市淮阳区某牛羊肉食品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案

  2024年10月21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牛羊肉食品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牛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该区某牛羊肉食品店销售的牛肉,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来源于临蔡镇吴庄吴某,吴某售牛当日,有一头牛出现咳嗽症状,便注射药物进行治疗。当事人提供有销售单及供货者联系方式,但未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焦作市马村区某驴肉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4年10月17日,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该区某驴肉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16日,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马村公安分局依法对某驴肉店开展肉制品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卤驴肉”不能提供采购票据和供货方相关资质。经检验,卤驴肉中检出马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马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济源示范区某生态园经营掺假掺杂的水煮肉片案

  2024年10月15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示范区某生态园经营掺假掺杂的水煮肉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态园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掺杂掺假水煮肉片。经查,当事人使用鸡肉片与猪肉片掺杂,配餐所用食材与食谱中所列明的配料不符。经检测,水煮肉片中检出鸡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新乡长垣市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8日,新乡长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长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种型号共13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合间隙过大,且有两个电池安装示意图。经检测,结论为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开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开封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9月6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分别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显示开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4-05-06批次素百叶、2024-08-07批次香辣魔芋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安阳市文峰区某电池经营部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7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文峰区某电池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池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对其销售的“深远”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进行抽查。当事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上显示蓄电池类型:锂电蓄电池、容量 (Ah):24、额定电压48v,蓄电池型号:TDR098Z,而现场打开抽查车辆安装的电池均为“萤元”牌60v锂电池。当事人在“深远”牌电动自行车上安装“萤元”60v锂电池进行销售,蓄电池生产厂家、额定电压与产品合格证要求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深远”牌电动自行车安装“萤元”牌60v锂电池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许昌市白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9月17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白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5月27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协助调查函,函告白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查,白某等人在该市销售的草本伟哥、金虫草等成人食用保健品,均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许昌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 南阳市新野县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南阳市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三辆电动自行车,车辆合格证上的蓄电池生产厂家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而当事人给车辆安装的则是“天能”牌电动车蓄电池,与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所标示的原厂蓄电池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新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郑州市中牟县某粮行涉嫌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8月27日,郑州市中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粮行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9日,中牟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移送函,反映万邦粮油市场内某粮行涉嫌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粮行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经查,当事人2019年与黑龙江省萝北县某粮食贸易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因天气原因,该公司发货时送了210个包装袋,用于被淋湿大米的再包装,包装袋未使用。当事人整理仓库时发现这批包装袋并进行了无证加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中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漯河市郾城区某酒业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国检特供酒”茅台白酒案

  2024年8月26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郾城区某酒业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酒业馆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酒馆货柜上摆放“国检特供酒”茅台白酒两瓶,商品标签上印有“国检”“特供酒”字样。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鉴产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商丘市轩某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8月7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轩某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8月6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到假冒俄罗斯山羊奶粉、俄罗斯牛奶营养粉。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居民楼进行调查,现场发现俄罗斯山羊奶粉成品307罐,俄罗斯牛奶营养粉173罐,用于造假的原材料乳味粉固体饮料3384罐。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产品送样检验,经检验,轩某销售的俄罗斯山羊奶粉、俄罗斯牛奶营养粉不符合奶粉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五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四 三门峡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8月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燃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供应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燃气供应站提供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信息不符,当事人涉嫌存在为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经查,有11只燃气瓶权属不明,当事人使用充装非自有登记燃气瓶时未作充装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商丘市徐某销售“茅台国宾”“茅乡辉煌”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29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徐某销售“茅台国宾”“茅乡辉煌”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7月21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徐某在商丘市场销售假“茅台国宾”酒、“茅乡辉煌”酒。经查,徐某销售的“茅台国宾”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茅乡辉煌”酒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授权生产,该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六 信阳市淮滨县某生物研究有限公司生产食品人参葛根压片糖果中添加药品案

  2024年7月23日,信阳市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生物研究有限公司生产食品人参葛根压片糖果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6月12日,淮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某生物研究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人参葛根压片糖果中非法添加药品。经查,该生物研究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某生命之光”在网上销售。经对该产品抽检,人参葛根压片糖果中含有阿齐沙坦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scjg.henan.gov.cn/2024/12-10/3097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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