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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4年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11 00:43:55 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上级工作部署,突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社会热点,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全省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广告市场各类主体自觉守法,维护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今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第三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案例1:漳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宣传展板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奢享全龄一贯制教育体系”“全龄教育配套”“体育馆”“儿童图书馆”“康养医疗”及生活相关配套设施:“医院、体育、健身、温泉酒店”“2020年落实,2022年底使用”等宣传内容。截至2024年3月5日,当事人宣传的小学、中学等全龄教育配套、医院等规划项目都未落实,广告内容实际上无法实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3月,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70600元。

  案例2:福建如仁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网店上销售普通产品,发布含有“不再受高糖困扰”“防脱生发”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含有“安全无副作用”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发布的“北京同仁堂祛痘膏”广告图片含有“北京同仁堂”和“南京同仁堂”对比内容,涉嫌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嫌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2024年8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63950元。

  案例3:福州联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福建武夷山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八一建军节 铁血铸军魂,致敬最可爱的人”的广告推文,背景含有五角星内镶嵌‘八一’字样、华表图样、天安门图样、天坛图样、若干瓶福建武夷山水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图样,并标注“建军节2024.8.1热烈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7周年”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10月,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4:福建烨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的成人情趣用品销售租赁的商品详情中含有“异域风情、无可挑剔的身形、蠢蠢欲动的心、时刻准备冲击、联系姐姐”等字样和上身裸露的女性图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3月,龙岩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5:光泽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海报广告含有“特邀中国知名风水大师现场坐镇,为您把脉福宅宝地风水命理”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4月,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6:福建宇彤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其经营的漳平大金空调店,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空调选大金,万事皆称心!——中共漳平市两委(宣)”的商业广告视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7月,漳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7:泉州丰泽鲤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宣传卡和纸巾盒,发布含有“治阳痿早泄”“尿频尿急/性功能障碍/生殖感染/前列腺疾病/包皮包茎”等到内容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和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10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4000元。

  案例8:闽清唯美口腔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诊所墙体外立面、闽清县域部分公交站候车亭和公交车发布广告宣称“即刻负重种植牙 当天种牙 当天吃饭 无空牙期……无需植骨 更低风险 更小创伤……”“唯美口腔连锁 全国连锁·闽清机构”及专家介绍以及种植技术、优势和诊疗案例图片等内容。当事人发布“更低风险 更小创伤”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发布宣称“全国连锁,一城3院”等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发布的诊疗案例和专家介绍等内容无法证实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6月,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3000元。

  案例9:厦门美运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中华红”为创作主题,参考“中华香烟”包装图案,从网络上选取了天安门、华表、人民大会堂穹顶等建筑实景图及烟花、红丝带等元素,自行创作美术作品。2023年末,当事人根据客户需求将上述美术作品运用于品名为“美运中华红香米”的大米包装上,截至案发时,共销售大米2555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人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10:路易优途(福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全中国最纯粹、最直接、最有效的应试提分技巧,知识题型全面覆盖,卷面覆盖中高考75%—85%……中考、高考提分体验课,一节课提升5—10分”等内容的培训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4年8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0500元。

  案例11:宁德蕉城东方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其发放的餐巾纸印刷品上发布内容为“看妇科 去东方……月经不调 宫颈整形 妇科炎症……”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1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7000元。

  案例12:漳州德益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店铺发布“洁牙 洗牙……操作人员:执业医师 补牙 树脂补牙 填充材料:复合树脂 补牙位置:不限 操作人员:执业医师……洁牙卡(10次)团购”等医疗广告,内容与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且广告内容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4年10月,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2000元。

  案例13: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尤溪房地产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一期现房清盘7XXX元/㎡起送车位(人防)”等内容的广告牌,未在该买房送人防车位广告上明示所附带赠送人防车位的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24年8月,尤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下载

   (原件)2024年第14号.pdf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412/t20241204_65878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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