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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医疗器械广告行政指导书

发布时间:2024-12-11 02:38:53 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行政指导意见:

  一、要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宣扬消极负面能量的广告,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二、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医疗器械广告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变更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

  四、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依法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广告审查申请,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五、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依法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八、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九、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十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被撤销、注销后仍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拒不申请注销广告批准文号的,最高可处广告费用五倍或一百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发布虚假广告的,最高可处广告费用十倍或两百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各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对照本《行政指导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广告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CB6B5136-27C2-495F-85B0-B7666DA6BE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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