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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1 02:41:53 作者:佚名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海南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某小吃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2024年8月1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贵德县某小吃店自制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该批次油条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4年10月23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2.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某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案
2024年1月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青海湖南大街某加工店生产经营的食醋、酱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食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250kg、酱油150kg,全部已销完,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南县某大酒店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2024年8月14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南县某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一部在用的电梯显著位置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8月16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电梯显著位置仍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仍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同德县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同德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2024年5月10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同德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抽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GB/T5023.1-2008、GB/T5023.3-200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500米,至案发已销售80米,获得违法所得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电线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1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400米、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某土特产商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7月3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投诉单》,称“位于贵德县河西镇文化旅游产业创业园区的贵德某土特产商贸旅游购物点通过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作为药品进行销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当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看手相、舌苔、面相、问诊等方法询问游客基础病情,然后宣称当事人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预防及治疗高血压、关节炎、胆囊炎的作用,诱导游客购买其销售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 9月23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河西镇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2月8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县河西镇某美发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氨基酸发乳、五贝子染发霜、博彩染发焗油等124盒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9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2024年4月15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24盒、罚款18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南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9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南县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1个一次性带针无菌注射器、6个压舌板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一次性带针无菌注射器11个、压舌板6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某手工面片馆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4年4月16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贵德某手工面片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2024年4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店内标价68元/斤的白条手抓羊肉,在结账时按78元/斤结算。期间,当事人按78元/斤销售白条手抓羊肉86.7kg,违法所得17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某特产商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2月29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县某特产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的电子称重仪无检定合格标志。经调查,经营者自2022年7月购进电子秤使用至今,未依法申请对该电子秤进行强制性检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海湖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5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湖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9F0A9040-0E6C-4359-AFBC-3002AA78E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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