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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1-03-18 10:27:14 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确保我省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诚信经营,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大群众如遇到价格违法行为,欢迎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2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w/gsgg/202102/t20210205_7936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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