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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型租住房人均不得少于4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1-03-18 12:40:1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记者昨天获悉,市住建委已制定《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导则提出,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且应设置管理室、会客厅和智能快件箱。导则同时倡导应用智能化技术,但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特点,推广使用智能化适老产品。
导则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型租赁住房、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三种。其中住宅型租赁住房是指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宿舍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业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居住建筑。
导则提出,租赁住房居住区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协调。建筑单体可通过立面造型和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居住区环境的丰富性和识别性,形成错落有致、尺度宜人的城市景观。不同类型租赁住房不宜混合设计在同一建筑单体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两类建筑原则上应单独成栋设计,当因实际需求出现混合时,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应严格分区并满足各自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在户型结构上,要尊重市场需求。原则上,住宅型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赁住房原则上由1到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所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
导则在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方面,也分别给出具体指标。比如,新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配建小型商服、菜市场、文化设施、室外活动场地、管理服务用房、快递送达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建设养老设施。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只有快递送达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是必须配建的,文化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共享概念在年轻人中非常流行。记者注意到,导则也提出,践行“小居大家”理念,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设计公共区域。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附设卫生间的管理室或总服务台、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的会客厅和智能快件箱,还宜配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活动室。
强化科技赋能是新时期住宅建设的特点,导则倡导租赁住房应用智能化技术,包括人脸识别装置、楼宇安防系统、智能门锁、能源智能监控等,打造智慧社区,但需同时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特点。记者 赵莹莹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zbj/zzbj/202101/t20210114_267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