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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专家邱宝昌:特斯拉单方面拒绝交付是违约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18 13:54:52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消费维权网

  特斯拉拒绝向拼多多团购车主交付车辆一事,持续发酵。8月15日晚间,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接受中央广播电视电台《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特斯拉单方面拒绝交付是违约行为。

  

  8月14日下午,特斯拉称已拒绝向拼多多“限时秒杀”频道团购车主交付Model 3,并声称这批消费者涉嫌违反了特斯拉“禁止转卖”条款。特斯拉中国方面称,任何涉及转卖的订单,特斯拉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此事引发舆论热议。当晚,拼多多“秒拼”事业群小二乐福表示,从消费者处证实,该车辆系消费者本人与特斯拉签了订购协议,消费者本人自用且无任何转卖意愿和意图,其购车用车也并未有任何“恶意”。并表示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并将积极落实车辆交付工作。

  

  对于此事,邱宝昌建议,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和特斯拉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尾款代付不能认定是转卖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特斯拉禁止转卖条款本身并不违规,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消费者自己在特斯拉官网下单购买,在最后付款环节由拼多多或平台商家代付,这并不能认定为违反其订购条款的转卖行为。

  

  “消费者在特斯拉官网下单购买车辆,拼多多及宜买车在整起事件中仅在支付环节,为消费者提供补贴,作为代付方替消费者完成了支付。这种代付方式是为了保障平台补贴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真实性,本质上而言消费者与拼多多及宜买车达成了‘垫付协议’。拼多多及宜买车的代付行为并不违法。”赵占领表示,并且特斯拉的订购条款也并未禁止消费者购车时找第三方代付。因此,只要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特斯拉就理应履行约定,取消订单、拒绝交付车辆做法没有依据,构成合同违约。

  

  拒付行为或涉嫌违反电商法第四十九条

  

  邱宝昌表示,合同成立后,特斯拉单方解除订单是违约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邱宝昌分析,拼多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特斯拉汽车买卖关系,双方是委托支付价款行为,拼多多受消费者委托代为支付汽车价款。

  

  “单不管是他(消费者)委托拼多多付款,还是委托其他方付款,如果原来签订的电子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允许有其他人代付款,特斯拉就单方认为合同不成立;或者是单方对外声称没有委托任何平台去卖车来拒付消费者购车,都是违约行为。因为是消费者和特斯拉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不是跟拼多多,不是跟其他平台,那么你就应该去履行你的约定。虽然是电子合同,但电子合同跟书面合同是有同等效力的。”邱宝昌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也认为,目前特斯拉对拼多多代消费者下单的证据也是不足的,特斯拉并不一定能证明被取消的订单是为拼多多或其他商家的代为下单的。如果打官司时消费者不承认代下单,而特斯拉又没有证据,官司直接就输了。

  

  “特斯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消费者起诉特斯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并承担违约损失的,法院大概率会支持。”游云庭说。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邱宝昌表示,接下来,消费者可以和特斯拉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邱宝昌说:“建议特斯拉,应该要公平竞争,要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特斯拉这种销售模式是厂家直销,是不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如果是平台经营者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话,由我们的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制。当然这里面它是不是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个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所以我们也希望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要公平竞争,要排除垄断。”

  

  邱宝昌还特别指出,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赢得市场。“希望我们的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能因为市场销量可能很好,独家销售,就通过格式条款去限定消费者的利益,得消费者得天下。”

  

  


原文链接:http://www.heb315.org.cn/news/view?id=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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