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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消费 时间点很重要
发布时间:2021-03-18 13:28:17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咨询内容】
消费者楚女士来电咨询,她于2019年6月在一家瑜伽馆报了瑜伽课,上完一个暑假后,因忙于学校工作和家庭的事情就一直都没有再去上课。到今年12月初的时候,在微信上联系瑜伽馆要求退还费用,遭到了拒绝,并且瑜伽馆将她的微信拉黑并删除。她现在应该怎样维权?
【咨询回复】
经我委和瑜伽馆沟通后了解到,楚女士购买的是年卡瑜伽大课服务和15节一对一的私教服务,有效期分别为2019年6月10日—2020年6月期31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10月30日。在购买课程后,楚女士于7、8两个月密集的上了私教课和大课,9月之后就再也没有来过。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提醒义务,瑜伽馆的私教在10月初给楚女士微信和手机短信提醒她来上私教课,但楚女士一直没有回复消息。期间瑜伽馆客服人员也多次给楚女士发消息,均没有得到回复。2020年2月底,因疫情的原因,瑜伽馆客服人员给每一位会员发消息:因疫情原因,瑜伽馆暂闭,会员有效期按照闭馆时间进行顺延。大多数会员均反馈已经收到消息,但楚女士未曾反馈。开馆后,瑜伽馆客服短信、电话给楚女士,得到的回复是:已经知道,过几天过来上课。但直至11月初,楚女士会员有效期到期时,她也没有前往瑜伽馆上课。12月初的时候,楚女士突然在微信中和瑜伽馆提出,因她只上了2个月的课,瑜伽馆收了那么高的费用,要求瑜伽馆退还她没有上课的钱。期间双方言语沟通过于激烈,所以瑜伽馆的客服人员将楚女士的微信拉黑。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楚女士自己的描述及瑜伽馆的反馈来看,是楚女士出于个人原因无法按课时上课,且并未向商家说明缘由并申请延期课程,导致约定无法履行,那么楚女士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楚女士强调瑜伽课程费用过高,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我国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营运成本自主定价并明码标价。经营者的收费价格及明目均体现在合同中,且按照合同中约定内容进行了授课和一对一的服务,该经营行为符合市场经营行为,也没有构成违约。经我委与双方沟通,经营者也认识到将顾客微信拉黑的行为不妥,随即将会安排客服人员向楚女士进行真挚的道歉。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