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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8 14:26:02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调处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2020年6月17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名91岁老年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4月份收到一份寄出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顺丰营业部的“德通宝牌双诺希胶囊”产品广告宣传册邮件,该宣传册中宣传一款“刘德强”院长研发的具有降脂降压、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的产品,投诉人与宣传册中“刘德强”院长电话联系,对方在电话中告知杨先生只需服用该产品可以彻底解决血脂高的问题,经对方反复劝说,杨先生以12800元购买了该产品12盒。服用4天后,“刘德强”再次与其电话联系,告知其现在需要购买价格为25000元的另一种产品,才能根除心血管疾病,接到电话后杨先生怀疑收到欺骗,向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接诉后,屯溪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展开调查,根据杨先生口述和提供的产品实物,执法人员发现该产品寄生产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业大道22号”,2020年6月28日向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寄送了书面协查函,请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生产企业是否生产了该款产品以及广告宣传册是否为该公司所印制等内容进行核查。在两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帮助下,该生产企业退回杨先生12800元。所有货款全额追回。有关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休宁县市场监管局帮助老人识破神奇收音机卖药骗局

  9月28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一位姓金的老人来电反映自己在网上购买了一些药,感觉效果很好,但是在药店里都买不到,希望市场监管局能够帮忙协调,让他在县城也能买到这种药。

  12315中心工作人员听后初步判定老人可能上当受骗了,经与老人沟通后,应邀前往金大爷家核实情况。原来,数月前金大爷收到一个快递,打开一看是一台收音机,金大爷非常高兴,于是每天用这台收音机收听节目。一段时间后,金大爷发现这台收音机非常“神奇”,不管怎么调台只能接收一个频道,反复介绍某两种药品的讲座,听了一周后,金大爷发现收音机里描述的症状和自己以及老伴的症状非常吻合,于是金大爷便拨打了广播上的电话,订购了收音机中宣传的药品。一段时间后,金大爷觉得还是在药店买药安全方便,可是在县城的各个药店均买不到这种宣传的药品,金大爷非常不解,于是便电话求助12315。休宁县市场监管局药械股工作人员现场对金大爷购买的药品进行检查,初步核实该药品与国家药监局系统批复的药品有出入,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耐心劝说金大爷,在不知道药品来源是否正规和合法的情况下,停止服用该药品,有病还是要去正规医院看病,切莫听信一些非法广告,以免上当受骗,耽误病情。最终,金大爷幡然醒悟,不再轻信这个神奇收音机里销售所谓“神”药的骗局。

  3、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调处健身卡维权案

  2020年5月18日以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34起消费者反映在某健身馆办理会员卡后,在大部分消费者还未开卡享受服务时,就被突然告知会员只能转到另一会所消费,而另一会所环境与当初商家承诺的相差甚远,引起消费者不满,于是消费者集体投诉要求退款。

  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昱东所接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小组,针对该起投诉,因消费者数量较多以及每个消费者存在不同诉求的情况,昱东所与消费者建立微信群,派出代表将诉求记录在群里,并指派执法人员对诉求进行分类、统计整理成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要时请消费者代表和商家来所里面对面协商,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处置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纠纷,提高处置效率。本着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与经营者协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退尽退,不可全退的,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安抚工作,并且要求经营者保证服务质量不打折扣。经过半个月的协商处理,该起群体投诉得到圆满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万余元。

  4、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管局调处家用汽车更换案

  2020年6月1日,谢女士来电12315中心反映她于2019年12月底在黄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总价36万元,购买后该车在行驶的5个月内,多次因发动机原因导致熄火,先后前往4S店修理了4次,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谢女士投诉希望可以退车,或更换一辆其他款汽车,差价可自行协商。

  黄山市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前往4S店调查,谢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车熄火问题已多次维修,现4S店仍无法提供彻底的解决方案。经执法人员调解,厂商同意以33万元回收谢女士购买的轿车,谢女士补差价8万余元在4S店置换了总价42万元的新车,双方达成一致,谢女士表示满意。

  5、休宁县消保委调处房屋装修设计定金案

  2020年9月23日,潘先生向休宁县消保委反映8月份他向黄山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交了10000元装修定金,签订了设计合同,让该公司为其新房设计装修并施工。后在讨论装修方案时,双方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潘先生要求取消装修并退还装修定金。

  休宁县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潘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虽然具备书面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但从合同具体内容来看,涉及到双方责任和设计收费标准等重要内容,均没有具体约定和体现。经调查,装修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潘先生合同约定条款真实内容等义务,双方产生分歧后,装修公司以收取的费用为定金且设计图纸已完成为由拒绝了潘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经休宁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多轮细致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扣除设计费用后,退还潘先生5000元,潘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6、歙县市场监管局调处超市价格标错案

  2020年1月25日,消费者胡女士投诉至12315中心反映其歙县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海天香醋,超市标价1.99元,但实际购物小票上显示为5元,认为该超市购物价格存在问题。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退赔损失。

  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诉后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有商品“海天香醋,净含量:445ml/瓶”,商品标价签“445ml海天香醋,货号:010102800,零售价5.0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自述因年前举行特惠活动,“海天香醋”价格为1.99元。之后商品优惠活动结束,价格为5元/瓶,但工作人员未及时对价格标签进行调整,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之后超市已经及时更换了标价签。经调解,超市退回胡女士当次购买物品共计100.9元,双方达成一致。

  7、黟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水泥质量问题案

  2020年6月30日,黟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政府热线转办的投诉,张先生反映自家新建的房屋水泥是在宏村镇某水泥店购买,现因水泥质量不达标,导致房屋主梁开裂,无法居住。投诉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接诉后,黟县市场监管局宏村所立即核查,张先生于2019年4月—10月在被诉方宏村镇某水泥店购买了60吨水泥,2020年5月发现自家新建房屋房梁出现裂缝,找店家多次协商处理未果。因该问题涉及水泥店、水泥厂家、施工方等多项因素,在初期调解中未能达成一致。经黟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和宏村所进一步调查,给张先生建房子的施工方没有资质,水泥店对水泥运输保存不当致使水泥变质,双方均因对该水泥质量纠纷承担责任。10月16日,经执法人员4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就消费者房屋施工过程中采购的水泥因运输保存条件不佳导致的质量瑕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涉事三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0300元。

  8、黄山市消保委调处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层高不足案

  2019年12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16、17幢房屋的143户业主前来黄山市消保委投诉,业主们反映:2018年2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2019年业主们收到开发商交房通知时,接到了开发商“合同中房屋层高误写为3米,实际层高约2.9米”的致歉短信。据此,业主们提出了3种解决方案,开发商也提出了解决方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业主们希望市消保委帮忙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涉及群体投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收并逐一核对每一位业主的投诉材料,同时引导和协调业主推选2-3名业主代表前来参加调解。2020年1月中旬,共有106名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托3名业主全权处理该投诉,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

  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前往开发企业调查,并联系住建、规划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经核查,该楼盘16、17幢设计、备案材料显示的层高确实为2.9米,实际层高也为2.9米。但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沿用原来一楼盘的合同,层高3米的内容未予更改,导致合同上的层高和实际层高不符,临近交房时,开发商方才告知业主合同有误。调解过程中,市消保委组织律师团成员到调解现场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一些法院类似案件的判例,在调解时给出专业、可信服的法律意见。同时邀请屯溪区人民法院参与调解,提供权威的法律咨询。经过多轮协商,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达成一致,开发商为每户业主免除2年物业费并补偿人民币3000元整,于收房后10日内支付。2月28日,在市消保委的主持下,106户业主分别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书。同时,为使调解协议具备司法效力得以顺利履行,市消保委积极对接屯溪区人民法院,指导业主和开发商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5月18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106份司法裁定书。其后,业主和开发商履行了调解协议,这起群体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9、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调处某酒店婚宴预订案

  2020年7月6日,汪女士来电12315反映她2019年预订了黄山某酒店黄山厅2020年1月的婚宴,并预交了5000元定金。后因疫情的原因婚宴延期至8月8日,近日发现酒店工作人员失误将其预订的黄山厅改成了徽州厅,汪女士联系酒店协商未果,于是投诉要求按当时约定的黄山厅举行婚宴。

  市12315指挥中心接诉后立即联系酒店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汪女士2019年5月缴纳5000元定金预订酒店黄山厅1月30日婚宴,因汪女士人在上海,当时未能签订婚宴合同。2020年1月初,汪女士支付菜金15000元,后因疫情原因婚宴延期,5月汪女士表示自己资金困难,希望酒店先退还菜金,婚宴继续延期至8月8日,经双方协商酒店同意先退还汪女士菜金15000元。7月初,酒店工作人员交接失误,误以为汪女士婚宴已退订而将8月8日的黄山厅重新租给了其他婚宴客人。酒店负责人表示现在正在和双方客人协商解决,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汪女士先行预订婚宴且已支付定金,虽因婚宴延期但并未取消和更改地址,汪女士不同意更改至徽州厅,酒店方不能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而侵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经调解,酒店同意汪女士的诉求,提供8月8日的黄山厅给汪女士举行婚宴,双方并签订了婚宴合同,汪女士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10、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调处酒店住宿被虫子叮咬案

  2020年6月1日,程女士前来市12315指挥中心反映她儿媳妇5月23日在市区某酒店入住一晚,第二天发现儿媳妇的眼睛处红肿,怀疑被虫子叮咬,酒店当场已退住房押金200元,当事人5月25日先在中医院检查,花费医药费516元,因眼睛红肿继续严重,5月26日又去世纪诊所检查,诊断为隐翅虫皮炎,花费医药费409元。后联系酒店赔付医药费,酒店方仅支付当事人第一次看病医药费516元,后续409元医药费拒绝赔付。于是投诉人前来12315中心投诉希望酒店能承担第二次医药费409元。

  市12315指挥中心接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程女士的儿媳妇确实在酒店住宿时被隐翅虫叮咬导致眼睛处红肿,酒店方也承认可能因房间卫生消杀不及时导致出现虫子,并向投诉人道歉。经调解,酒店同意承担投诉人第二次医药费409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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