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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1-03-24 13:18:48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4批次涉及我省的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成都亿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河北圣山萃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荷叶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7日,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网购方式在成都亿贝贸易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店铺名:碧心堂旗舰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河北圣山萃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荷叶茶(规格型号:4g×40袋;生产日期:2020-06-20)。经检验,“咖啡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成都亿贝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武侯区局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冬瓜荷叶茶为成都亿贝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圣山萃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造成其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操作不当,成都亿贝贸易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义务。武侯区局责令成都亿贝贸易有限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严格筛选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严格实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库记录等工作;不得销售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
武侯区局已于2021年3月1日对成都亿贝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天津市盛福园蜂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槐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天津市盛福园蜂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槐花蜂蜜(规格型号:500克/瓶;生产日期:2020-09-04)。经检验,“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郫都区局于2021年2月18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企业过程控制不严,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槐花蜂蜜时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郫都区局责令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销毁剩余不合格产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台账记录,履行好相关义务。
郫都区局已于2021年2月18日对成都么么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耿马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9日,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耿马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规格型号:5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0-04-03)。经检验,“色值”项目不合格。
耿马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假冒异议。经调查,云南省局于2021年2月26日认可该假冒异议。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郫都区局于2021年2月23日对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单位工艺问题,且该批次食品为假冒产品。郫都区局责令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进货查验。
郫都区局已于2021年2月23日对成都市郫都区童亮食品经营部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销售的、标称由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规格型号:160g/袋;生产日期:2020-05-23)。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青羊区局于2021年2月22日对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为上级经销实际履行人余姚市巧益商贸有限公司运输过程中未按产品包装标示的要求存放,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青羊区局责令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加强进货查验。
青羊区局已于2020年12月18日对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店进行了复查验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6/2021/3/23/d8ed3178bd874bfa8e68ca1a6f25a2e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