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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 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21:53:02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川市监发〔2021〕24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质量行为和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方式开展 2021年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重点检查2020年建设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纳入重点监控、责令停业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被投诉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年新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查重点
1.检测机构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转包检测业务;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资质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检测机构是否组织检测人员培训;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3.检测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场所是否与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是否满足标准规定;
4.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5.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收样管理规定,样品接收、标识、流转、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是否信息齐全,内容完整、结论准确,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档案资料是否存在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情况;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三、时间安排
1.全省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项整改销号,并建立防范机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2021年3月-4月中旬)
2.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查组对本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及本通知附件2、附件3,报住房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中旬-2021年9月)
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对检测单位进行重点抽查。(2021年5月-2021年11月)
4.全面总结2021年全省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督查情况。对管理规范、经营合规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表扬,严肃查处漏管失控、失职失责、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曝光,大力营造诚信激励、失信严惩的市场环境。(2021年12月)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严格落实层级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开展督查工作。必要时,可先抽取施工项目上所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及委托合同,再前往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验证核查。
2.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3.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督查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消极对待检查。对在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在检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1.2021年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
检查表
2.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3.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1/3/24/933f86c9ed9d496f887c899d1a4930b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