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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消保委成功能够调解一起电动三轮车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31 14:14:09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

  砀山县消保委成功能够调解一起电动三轮车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砀山

  2021年3月10日,砀山县砀城镇居民吴某来到砀山县消保委投诉称:2019年底在某电动三轮车店购买的某品牌电动三轮车在行使的过程中突然前叉大扛断裂,致使吴某的妻子当即摔倒,由于车速较慢,人并没有摔伤。随即附近的保安帮助其把车子送到附近的修车部,进行修理。吴某与某电动三轮车店联系要求该店赔偿一辆新车。而店家只愿意免费维修,不同意换车。多次交涉无果下,吴某投诉至砀山县消保委,要求协助讨个说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

  砀山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并进行登记后,一边与某电动三轮车店联系沟通,告知责任归属,敦促商家尽快来人察看处理;一边到事故地点进行调查取证。3月18日,商家代表来到消保委,在看到取证所得视频以及取证材料后,承认此事确属三轮车质量问题所致。但是不愿意全款调换新车,理由是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三轮车是2019年购买,根据电动三轮车保修规定,三轮车所断裂部位已超保修期,不属于三包范围。虽然三轮车超过保质期,但是车子确属质量问题,砀山县消保委根据《消法》规定的举证倒置原则,让三轮车商家提供三轮车超保修期,由于质量问题,商家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商家表示无法举证,最终同意对该问题车负责,愿意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保委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圆满解决该起纠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00元。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电动三轮车前大杠断裂而引发的消费纠纷,电动三轮车出现质量问题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物理拒绝。”该三轮车商家提出该三轮车超保,不给换新车而维修不足以让消费者满意,换新车消费者也该支付一部分折旧费。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有关折旧费的计算方法,并取得双方的同意。最终消费者支付1600元的折旧费,换取一辆新车,案件取得圆满解决。

  

  

  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王桂芹

  2021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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