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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保委代理的首例公益诉讼胜诉
发布时间:2021-04-22 00:26:04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近日,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代理人,代理省消保委起诉陈某等6人制售假酒的公益诉讼案获得胜诉。
案件背景:
2019年下半年,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向张某学习假冒注册商标酒制作,并在张某处购买了设备。同时,租用边某的仓库作为制作储存假酒的场地。陈某甲通过张某在龚某和徐某处多次购买假冒包材和空瓶。将在淘宝和拼多多上购买的低价散装白酒罐装后包装成品牌白酒,销售给邓某。邓某将从陈某及其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品牌白酒对外销售。
2020年7月8日,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函,经市消保委向省消保委报告及会同律师专家调研会谈,省消保委决定对陈某等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由淮南市消保委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判决结果:
经审理,2020年10月23日,市中院对陈某等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做出刑事判决。2021年3月18日,市中院做出民事判决:被告陈某等6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消保委主张的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35430元,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近年来,安徽省消保委与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工作。2019年11月5日,安徽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研讨会在滁州召开,中消协,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省高院、省消保委等多方参会,为下一步实施公益诉讼统一认识、厘清思路奠定了基础。2019年12月,省消保委在天长市法院提起9起公益诉讼案件,均是用低档白酒假冒高档品牌白酒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已判决案件中支持了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此案一次提起公益诉讼数量位居全国之首,荣获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陈某等6人制售假酒的公益诉讼案为省内首次市级消保委接受安徽省消保委委托,代理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限制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而通过市级消保委(消协)代理原告的方式,可以避免省级以上消保委(消协)公益案件过多、压力过大的情况,有利于公益诉讼的灵活开展。这是消费维权领域的积极探索,发挥了消保委组织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职责,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淮南市消保委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加强与市检察院、市中院的沟通协作,继续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以更大热情、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3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