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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冷链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07 23:58:20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守土尽责,不断加大冷链食品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8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源潭镇三妙街徐某店内检查时,发现进口冷冻猪肚1箱、猪舌1箱共20公斤。当事人徐某不能提供上述猪肚猪舌的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冷链食品及相关设备采取强制措施,随后联系卫健部门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工作。上述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冷冻猪肚、猪舌是徐某从怀宁县高河镇大王庙市场汪某冻库购进,各购进1箱。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790元,无违法所得。在疫情防控阶段,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行为,严重违反当地疫情指挥部的相关要求,2021年1月6日,潜山市公安局对徐某依法行政拘留。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当即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涉案肉类20公斤;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手续和全面消毒等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月8日,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线索,对该市经济开发区一冷库内一批干冻白带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存储1400公斤进口冻带鱼,外包装已被拆毁。
经查,该处冷库系葛某租用后,为赚取中间5元/公斤差价,从宁波某商贸公司采购1400公斤进口冻带鱼,准备冒充国产带鱼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经卫生健康部门检测,该批进口冻带鱼及外包装、环境和相关接触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
葛某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私自采购进口带鱼,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手续和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等规定。琅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1400公斤进口冻带鱼;2.罚款人民币232500元。
三、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小方冷冻生鲜店未履行进货查义务的食品案
2021年1月5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旌德县万和市场周边巡查时,发现1辆厢式货车内存有100公斤越南进口冻巴沙鱼片。按照《旌德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4号)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越南进口冻巴沙鱼片予以查封。
经调查,2021年1月4日,该店从南京某公司购进100公斤越南进口冻巴沙鱼片,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四、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商城邢军干鲜调料经营部涉嫌经营未经许可经营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9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颍泉区临沂商城邢军干鲜调料经营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内的冰柜中查获无食品标签冻虾35件。该经营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冻虾的合法有效票据。颍泉区疾控中心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经调查,冻虾均是从合肥市包河区郝老四农产品批发部通过先行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再通过物流发货的形式购进。累计进货62件,已销售27件,剩余35件被就地封存于当事人冰柜之中。
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将相关案件线索反馈给合肥市包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五、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子冷冻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15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一袋由来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批号为20200718的保乐肩肉(产地:阿根廷)。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保乐肩肉的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记录证明、购货凭证和供货方资质信息。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六、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快厨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类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2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快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冷库里11袋冷冻猪肉块,外包装上没有其他任何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调查,该批冷冻猪肉为合肥快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从安徽某公司采购,作为馅料用于生产食品“烤蛋饺”。现场提供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中产品名称为“商品猪鲜品猪胴体”,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冷冻猪肉明显不符,且该批猪肉表面未见猪肉检疫或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1年1月14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2.给予警告。
七、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佳禾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购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12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佳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场所冷库内有149箱缅甸进口冻熟虾(规格:20公斤/箱)。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入关检验检疫证明,但未提供进货票据、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该批冻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批号。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食品依法予以查封。
经调查,该批缅甸进口冻熟虾为巢湖市佳禾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从云南德宏州畹町海关采购,采购时供货商未能提供除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外的其他溯源证明。当事人购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链食品和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1年1月12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八、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0日,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有3种进口冷冻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3种进口冷冻食品的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进货来源的相关材料,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备。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3种冷冻食品进行查封。
经调查,2021年1月,当事人从南京市某公司采购上述冷链食品,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及时备案。当事人未按照铜陵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关于加强春节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规定,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行为,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治安处罚。
九、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尉某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报备案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28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在尉某经营的卤菜加工摊点发现有原产地为美国的进口冷冻猪颈骨,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购进销售贮存使用防疫措施的通告》(第三十三号)的规定,该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2020年12月28日,尉某通过商丘物流配送购买原产地美国进口冷冻猪颈骨90公斤,付货款2400元。至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尉某没有对进口冷冻猪颈骨进行报备,也不能提供供货商证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记录证明。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购进销售贮存使用防疫措施的通告》(第三十三号)的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购进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1月2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某冻库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冻库内有待售未标识检疫合格标志的冷冻羊肉。1月27日,经过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复核、称重未标识检疫合格标志的冷冻羊肉共计280.9公斤,当事人无法出具该批冷冻羊肉的相应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当事人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冷冻羊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280.9公斤冷冻羊肉;3、罚款人民币18539.4元。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gsgg/145753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