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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涉疫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17 14:02:14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为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的经营压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先后多次出台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电价优惠减免政策措施。为切实把政策红利传导给各终端用户,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持续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整治行动。从2020年初至2021年6月30日,共立案查处转供电环节违规加收电费等价格违法案件111宗,实施经济制裁1828.1万元,其中,责令转供电主体退回多收企业电费1000.6万元,罚没827.49万元。
同时,结合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借疫情之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从2020年初至2021年6月30日,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重要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价格违法案件296宗,罚没209.8万元。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广州市东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经查,当事人属于转供电单位,于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未按规定时点传导电价优惠政策至终端用户,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以高于电价目录的标准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13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并处罚款2940346.98元。
案例二
广州市畅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经查,当事人属于转供电单位,于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以高于电价目录的标准(1.12元/度~1.65元/度)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未按规定时点传导电价优惠政策至终端用户,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2021年4月6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没收违法所得384637.88元,并处罚款475461.67元。
案例三
广州市某某至上名店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经查,当事人属于转供电单位,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以高于电价目录的标准(1.06元/度~1.35元/度)收取终端用户电费,未按规定时点传导电价优惠政策至终端用户,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2021年1月13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并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四
蒋某某哄抬土豆价格案。2021年6月5日,当事人利用荔湾区茶滘街调整为封控管理区域,在经营场所内大幅度提高商品销售价格,以8.5元/斤的价格销售土豆(远高于广州市菜篮子平均零售价3.325元/斤),构成哄抬价格行为。2021年6月21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案例五
广州市荔湾区某某生活超市哄抬菜心价格案。2021年6月5日,当事人利用荔湾区茶滘街调整为封控管理区域,在经营场所内大幅度提高商品销售价格,以12元/斤的价格销售本地菜心(远高于广州市菜篮子平均零售价4.655元/斤),构成哄抬价格行为。2021年6月21日,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案例六
广州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哄抬口罩机价格案。2020年4月1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当事人拒绝提供,5月11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警告仍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11日至4月29日期间,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口罩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向购买方表示疫情期间口罩机“货源紧张、成本上涨、价格上涨”等涨价信息,以加价提取紧缺现机或者增加调试成本费用交付正常机器等理由,要求购买方提高购买价款,将违约风险转嫁给购买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二次销售合同或口头约定的手段抬高了当事人所生产口罩机的实际购买价款,推动口罩机销售价格在疫情高峰期过高过快上涨,并从中获取违法利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15-218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