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 习近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2020-07-2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宏进农副产...2020-07-15
- 黑龙江市场监管系统突出“六个结...2020-07-15
- 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2020-08-27
- 青海省海西州开展“两品一械”行...2020-07-15
- 2020线上智博会区块链应用创...2020-07-15
- 习近平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2020-08-07
- 李克强同德国总理默克尔举行视频...2020-06-12
- 厦门丽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召回部...2020-07-15
- 判了!北京康佰馨大药房董事长卖...2020-07-15
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7 01:13:45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省食安办组织制定《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用于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评价。《评价细则》由省食安办根据实际组织修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全域开展湖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创建、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条件可自愿提出申请创建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申报创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产业基础较好,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基本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
(二)政府创建积极性较高,能够为创建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三)申报前三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涉食品安全事件。
(四)无其他不能申报的情形。
鼓励辖区内有风景名胜区、高校集中区、食品产业聚集区等的县市区积极申报创建。
第六条县市区政府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市区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划、人口、经济等基本情况,本地食品特色产业情况,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基础条件和优势);
(二)县市区党委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创建工作申报情况等;
(三)县市区计划为创建提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财力保障和政策保障等措施。
第七条市州食安委对县市区创建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初核通过的,在县市区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确定为创建推荐县市区。
第八条省食安办对创建推荐县市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即确定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县”)。
第三章创建
第九条创建评价周期为3年,期满3年仍未申请验收评价的,应当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条创建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大投入保障,广泛宣传发动,标本兼治,全程治理,组织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创建实施方案及创建工作动态等信息应及时向省、市州食安办报送。
第十一条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系统治理、问题导向、联动共建、群众满意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方针,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努力解决群众食品安全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率。
第十二条市州食安委应加强对创建县的指导,通过明查暗访、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督促,帮助发现问题、查找差距、推进工作。
第四章评价验收与命名
第十三条创建工作持续开展满2年后,创建县可以依据《评价细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达到要求的,应当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诉求、意见、建议以及具体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通过公示后,创建县应在2个月内向市州食安委提交初评申请文件、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市州食安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初评:
(一)初评检查。根据《评价细则》,组织对创建县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二)社会公示。将初评检查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市州推荐。综合书面审查、现场评审、社会公示和日常工作等情况,择优确定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提名名单,提名名单和初评报告于当年6月底前报省食安办。
第十五条省食安办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评价验收:
(一)平时评价。建立常态化评价管理机制,对创建县进行全程纪实管理和评价。
(二)满意度测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建县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
(三)资料审查。会同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对创建县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四)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分暗访和明查两个环节。
1.暗访环节。对于通过满意度测评和资料审查的创建县,省食安办适时组织暗访。暗访未通过的创建县经过3个月的整改,由所在市州食安委验收合格后,省食安办再次组织暗访,再次暗访仍未通过的创建县,本周期评价验收工作终止。
2.明查环节。暗访通过的创建县,省食安办组织现场检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领导访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价创建县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五)综合评议。组织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监管部门、有关专家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日常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建议名单。
(六)社会公示。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建议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反映问题或线索,交由创建县所在的市州食安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省食安办将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议名单报省食安委审定批准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十七条创建县未通过评价验收的,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请评价验收。再次未通过评价验收的,需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示范县应在命名第3年6月底前向市州食安委提交复审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或复审未通过的,示范县命名称号自动取消,有关县市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对外进行宣传。申请复审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州复审。市州食安委组织对示范县进行复审,复审结果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省级抽查。省食安办组织对市州复审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平时管理情况,提出继续命名的建议名单。
(三)批准发布。省食安办报省食安委批准后,公布继续命名的示范县。
第十九条示范县应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自命名后的次年开始,每年对照《评价细则》进行自查,并在政府官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关自查报告和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市州食安办。
第二十条市州食安委应对示范县进行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自命名后的次年起每年组织1次跟踪评价。市州跟踪评价报告和示范县自查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报省食安办。
第二十一条省食安办对示范县进行抽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省食安办可以直接或责成市州食安委开展综合研判,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撤销命名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示范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确认的,省食安办可直接或委托市州食安委约谈相关示范县政府负责人:
(一)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或者1次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涉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群众集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或上级检查发现较大问题的;
(三)食品安全工作出现明显滑坡,或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安办可直接或责成市州食安委查明情况,报省食安委同意后,撤销示范县命名:
(一)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上级巡视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以及其他需要撤销命名的情形。
被撤销命名的示范县,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二十四条创建县政府、市州食安委、第三方机构以及评价检查人员对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评价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示范县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真抓实干激励表彰等考核评价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获得命名的示范县,当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原则上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省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市州政府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应优先支持创建县和示范县。
第二十七条获得命名的示范县可制定奖励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分层次、分步骤开展各类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省食安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tx/spaqx/ssawx/sawzyfwx/202109/t20210906_20530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