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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室内起火 出租屋房主也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1-09-27 17:30:3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9月20日,通州一小区居民楼3层因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引发火灾,事故造成5层5名住户死亡。事发后,电动自行车火灾肇事者已被通州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最近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若火灾系改装电动车后引发会从重处罚,出租屋的房主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青报记者梳理发现,租住房屋居住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后引发火灾的,往往也都会追究房东责任。2019年8月9日,通州区也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进行充电,其返回二楼租住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该电动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发现起火后,刘某带其家人逃生,三人在逃生过程中均被烧伤。房东周某得到消息后立即与其儿子赶到现场救援,租户张某某被当场烧死,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

  事发后,检方将电动自行车车主刘某、房东周某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房东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电动自行车车主刘某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后周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除前述通州的房主周某外,在广东湛江的一起案件中,房主也同样获刑。被告人林某将其私人楼房的二至六层租给22人居住,一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当地派出所曾两次对该楼房进行检查,发现有电动车违规室内充电、未设置救生门等消防安全隐患,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但林某未予整改。2018年9月18日停在一层的6号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起火,造成租住在此的12人不同程度烧伤。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进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林某积极赔偿伤者损失,得到伤者谅解,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起火的6号电动车车主陈某承担40%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决林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此外,在广西桂林的一起案件中,出租房屋房主秦某,因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允许租房人将助力车、电动车放在一楼大厅停放及充电,秦某被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北青报记者梳理2020年以来法院判决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中发现,因电动自行车失火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大多从轻处罚,大部分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多数刑期在三年以上,且没有缓刑。同时,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起火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经过私自改装改换电池电路。若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则难以从轻处罚。

在2020年8月8日凌晨发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案例中,陆某的电动车在室内起火造成火灾,导致居住在三楼的居民三人死亡。经鉴定,起火原因是该电动车踏板处的电池仓被改造后失去密闭、固定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后向外飞溅引燃周围电动车。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记者 张子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09/t20210926_302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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