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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贩“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21-10-27 19:29:4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放

  许某在国外开始接触到“笑气”,回国后便动起歪心思打算通过倒卖大赚一笔。父母起初并不了解此为何物,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便产生了侥幸心理,非但没有阻止儿子的不法行为,反而成了他的帮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他们一家在居住小区内通过网络联系、发送快递等方式,向附近多地销售“笑气”,非法获利超过10万元。三人先后被查获,民警起获用于销售的“笑气”109箱。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他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且预交罚金。最终法院判处许某及其父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许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述案件中许某一家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贩卖危险化学品“笑气”,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供医疗和化工使用的化学危险品,虽暂未归纳为毒品的范畴,但吸食“笑气”可以致使精神麻痹、产生幻觉,长期吸食可以造成精神失常、神经混乱、抑郁、瘫痪甚至死亡,对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目前,国内“笑气”多出现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混迹于年轻群体娱乐活动之中,公众应擦亮双眼,拒绝吸食,避免误食。(侯洁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10/t20211027_30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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