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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消费额度是否应退还?
发布时间:2021-11-11 15:46:2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吴某在一洗发店充值200元会员卡,办卡时洗发店赠送了200元,卡内余额400元。一年后洗发店闭店不再经营,吴某的会员卡卡内还有余额50元没有使用,吴某向洗发店协商希望能够按照充值与赠送的比例,将卡内的余额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退还,洗发店拒绝了吴某的请求,因此产生了分歧。
【分歧】本案中赠送的消费额度是否应退还,存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退还。吴某与洗发店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现洗发店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关系,吴某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退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退还。原因是吴某的实际消费已超出其充值金额200元,不予退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吴某与洗发店虽然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根据会员卡、支付凭证、协商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形成实际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吴某已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洗发店应提供洗发服务。洗发店在其发放的会员卡未消费完毕前停止经营,系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洗发店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吴某因这一信赖的基础和前提丧失,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享有法定解除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吴某因洗发店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洗发服务而要求其退还剩余消费额度的主张,是其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具体表现。吴某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元,同时洗发店赠送200元消费额度,赠送的消费额度属于为鼓励消费者预充值的优惠策略,故洗发店没有无偿赠与吴某的意思表示,此处的赠送与赠与合同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相同的内涵,故对吴某没有消费的预付款应按充值比例返还,即按照50%比例返还。
综上所述,赠送的消费额度应当退还。
(吕碧云: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11/t20211109_307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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