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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21:03:37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4批次涉及我省的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华府店销售的、标称由邓州市永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华府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邓州市永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1-06-24)。经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华府店经营不合格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建立并严格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索取了相关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达川区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华府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小麦粉不合格原因为产企业邓州市永林面业有限公司自身管理不善。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华府店严格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来源等相关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乐购超市销售的百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0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乐购超市抽取了1批次百合(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04-02),供应商为奇辉商贸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乐购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彭州市局于2021年11月1日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2元(大写:捌拾伍元贰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乐购超市在进货该批次百合时没有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彭州市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局已于2021年10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赞皇县日食一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6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以网购方式在赞皇县日食一果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1-07-24)。经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亮蓝”、“苋菜红”等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新都区局于2021年11月9日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5.3元(大写:玖佰叁拾伍元叁角);
(2)罚款人民币51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购生产原料时没有仔细检验食品添加剂含量,导致该批次产品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亮蓝、苋菜红项目不合格。新都区局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并保存好相关凭证,把好食品采购关;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新都区局已于2021年9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解放路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贵妃酒厂生产的椭府老窖酒(经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解放路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贵妃酒厂生产的椭府老窖酒(经典)(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20-05-19)。经检验,“总酯”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四川省贵妃酒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大邑县局于2021年11月5日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14400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涉案批次椭府老窖酒(经典)白酒酒精度为42%vol,属于低度酒,易发生水解反应。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选用了总酸含量不高的原酒进行配制造成的。大邑县局责令四川省贵妃酒厂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以后白酒的调配过程中,将以更严格的标准选用总酸含量较高的基酒以及选用老熟的基酒进行搭配组合,达到有效延长白酒水解反应的目的。
大邑县局已于2021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经查,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系成都椭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委托四川省贵妃酒厂生产,大邑县局于2021年9月29日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至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委托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24日对委托生产企业“成都椭园酒业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经查,成都椭园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贵妃酒厂签定了《委托加工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加工产品质量均由被委托方四川省贵妃酒厂负责。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6/2021/11/17/c7dadb20b40a48e99c9c97a7e940557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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