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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定期年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21-11-19 20:58:0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

  桂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自南向西左转时,未靠中心点转弯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碰撞自北向南方向行走的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周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但该车辆年检不在有效期内。

  【分歧】

  本案中,对于桂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未定期年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商业三者险合同只能约束投保人与保险人,其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害人)。保险人以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立法目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涉案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采用加黑等特别标识以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说明,否则,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桂某投保时人在外地不在家,所有的投保业务都是业务员办理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的字都也不是被告桂海明所签,故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定期年检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目的在于保证机动车技术安全性能合格,减少安全事故隐患。本案中,桂某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技术性能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综上,桂某车辆未年检与本案损害结果发生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事故的近因,涉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桂海明驾车转弯时未靠中心点转弯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邓小摇: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11/t20211118_309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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