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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赠红包不兑现 消协调解获抵货款

发布时间:2021-11-19 21:38:03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褚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事情还得从自己中奖说起,今年初,某售房网站推出一款促销活动:“购房赠红包,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褚女士正好当时有意购买一套房屋,她很快就支付了购买款,让褚女士喜出望外的是此次支付意外的中了一笔16000元的红包。但当褚女士交易成功后却被商家告知,此次购房不能使用红包款,褚女士因此多次与商家进行沟通,始终得不到商家的答复,最后只好向海淀区消费者协会北下关分会投诉,要求商家使用红包款用于此次购房。

  【处理结果】

  海淀区消费者协会北下关分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先后与消费者褚女士以及被诉方取得了联系,并通过与双方的沟通得知情况大体是这样的,经营者的网站上发布了赠红包的宣传,说明了有效期限,但并没有说明红包的使用用途和条件,消费者褚女士的理解为红包可以抵购房款;经营者的解释为,此次购房不可使用,消费者可将红包二次购房时使用,或用于此次购房后的装修。

  调解中,调解人员指出了经营者广告宣传不规范,有误导消费者消费的嫌疑,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经营者都在刻意隐瞒红包的使用用途和使用方法,商家接受了调解人员的批评;最终商家同意将红包款折合购房款予以抵用,经营者退还褚女士16000元的费用,消费者的投诉得以合理的解决。

  【案例评析】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往往在促销活动中使用瞒天过海的技俩,广告的用途是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前提是广告内容要真实,更要尊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让消费者去猜广告内容的用意。经过了解,我们分析,经营者的真实意图是,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得到的红包奖励只能用于房屋装修,经营者是要绑架消费者的红包款到自己旗下的房屋装修公司接受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像一个小脚女人,扭捏作态,让消费者觉得很不舒服,不如直接说明奖品就是送装修服务,使人一目了然,经营者自身也占据主动地位,经营者的行为看起来是类似画蛇添足,其实是在走钢丝,弄不好就落入个“虚假宣传”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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