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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及物业被判赔633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25 17:18:2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因在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致年轻邻居被烧伤,此前,北京一杂物堆放人和物业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赔偿受害者633万余元,后二者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11月23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该院于近日终审判决杂物堆放人赔偿受害人全部费用633万余元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先生是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老伴长期将捡来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2020年1月27日,此时正值农历正月初三,当晚10时许,王先生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时年不满20周岁的邻居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在此过程中,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成为火灾的两名伤者之一。后经医院诊断,小瑞全身多处被烧伤,双眼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等。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33万余元。王先生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此前,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用火不慎和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可能存在遗留火种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先生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综合评判确定王先生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先生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周,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这份判决,除了在小瑞抢救住院期间,王先生业已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物业公司已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先生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小瑞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瑞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记者 徐慧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11/t20211125_310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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