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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补养生——谨防乌头碱类药物中毒

发布时间:2021-12-08 18:44:40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秋冬季节,选择中药材煮食进补的消费者逐步增多。其中,归属中药材的乌头因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等功效较受欢迎。民间常用来泡制药酒、制作药膳。但近年来,因误食含乌头碱类药物的中药材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酿成悲剧。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特邀省食检院专家作如下提示:含乌头碱类药物的中药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作为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

  一、乌头碱类药物是什么

  乌头碱类药物一般指乌头碱、新乌头碱、次乌头碱,在临床医学上有镇痛、消炎、麻醉、降低血压等作用;是剧毒类生物碱,口服纯乌头碱0.2mg即可中毒、3~5mg可致死;主要存在于乌头属中药材,如川乌、草乌、附子、雪上一枝蒿等,均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

  相关研究表明,经处理的硼砂溶液可作为急性和亚急性乌头碱中毒的有效保护剂,但现代医学对乌头碱中毒尚无特效药。

  

  二、乌头碱类药物中毒事件为何层出不穷

  一是未科学理性认识泡酒。随着消费者养生观念的增强,具有养生、保健等功效的泡酒愈受欢迎。但由于对泡酒的认识不足,如:泡酒用中药材需由专业医师调制方剂、泡酒因个人体质需控制剂量、泡酒有保质期非长期有效、部分泡酒仅限外用不可内服等,对“养生”泡酒盲目崇信。错误饮用含乌头属药材的泡酒,从而造成乌头碱类药物中毒。另外,酒可加速人体对乌头碱类药物的吸收,饮用这类泡酒的毒发时间较短,不利于及时救治。

  二是未充分了解乌头属中药材。消费者可能仅仅关注到这类药材的功效,未充分了解其毒性、食用品种(生品、制品)、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等,加之部分地区有食用草乌、附子等中药材进补的习惯,造成这类药材的滥用,则易导致乌头碱类药物中毒。

  三是食用未炮制的乌头属中药材或煎煮时间过短。生川乌、生草乌等均不宜内服,如需内服应使用经过炮制减毒的制川乌、制草乌,且需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使用。若食用未经炮制的生乌头属药材,极易中毒。另外,乌头属药材中的有毒成分乌头碱,经加热至一定温度可水解为毒性较小的乌头原碱。若乌头属药材未经充分煎煮或大块药材未煮透心,则易引起中毒。

  总而言之,从安全角度考虑,不论是泡酒还是药膳,均不应使用乌头属毒性中药材。

  

  三、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的警示

  (一)若身体不适,应到医院就诊,不应盲目使用秘方、偏方制成的药酒、药膳;若需用中药材进补养生,应在专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二)应避免将川乌、草乌、马钱子、水蛭、苍耳子、断肠草等毒性中药材用于泡酒、药膳或其他饮食用途。

  (三)中药材种类繁多,非专业人员难以辨别,应谨慎使用中药材泡制药酒,切不可依葫芦画瓢。不购买、不饮用、不邀他人饮用无标签标识、浸泡中药材成分不清、来历不明的泡制药酒。

  (四)若不慎食用川乌、草乌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肢体麻木、头晕、呼吸困难、心慌、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就医,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撰稿:王 健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王 俏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周海燕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工程师

  校核: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8/2021/12/6/5a7f83aae2c9404bbdef9938f45427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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