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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拍“上新”你该怎么“捡漏”

发布时间:2022-01-06 00:02:4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车位、股权、房产、珠宝字画、办公设备、服装鞋帽、知识产权……年底前,各地法院的司法拍卖公开平台纷纷“上新”,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如今的司法拍卖品种其实远不止上面罗列的这些,如果想通过这种方式购物或“捡漏”,有哪些注意事项,又该掌握哪些参与技巧呢?

  1、手机“靓号”或有最低消费

  肖某申请执行杨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杨某、李某应向肖某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法院未发现杨某、李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申请人肖某提供,李某名下有一个15××××66666手机号的使用权。法院核查属实,于是对该手机号启动了强制司法拍卖程序,因手机号码的价值难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承办人经合议确认了起拍价,最终手机号以56100元成交。

  法官解析

  判决书、调解书、劳动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都是法院开展强制执行的依据,当事人拿到胜诉文书后,如相关义务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或者配合履行相应行为,当事人有权向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会利用财产查控系统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的范围包括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证券、工商、税务、民政等信息。但受限于数据信息的不完全,部分财产信息法院不能够通过查控系统及时查询到,还需要申请人及时将自己了解到的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共同促进案件执行到位。对于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会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并及时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加快财产变现。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仅源于法院调查,也源于当事人提供。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较为熟悉,当事人更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调查与当事人提供线索相结合,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执行工作。

  手机号码的拍卖目前规模有限,且根据以往拍卖的经验,可能存在较高溢价而产生竞买人悔拍的情形。不过,上述案件中的手机号码以5000元的较低价格起拍,经多次竞价后最终以56100元成交,较好地实现了该号码的市场价值。

  参拍提醒

  手机号码以往可能存在话费欠缴、通话套餐有问题等瑕疵,且特殊数字组合的手机号码(即所谓“靓号”),运营主体可能会有特殊规定,如最低消费、最低预存等,竞拍人在拍卖前应仔细阅读公告中的提示。

  2、竞拍“玉石”品质得自己看

  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王某应向某银行偿还借款17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经财产查控,法院冻结了王某名下位于潘家园某处的房屋。又经与当事人联系,被执行人王某主动提出其向银行贷款是用于玉石贸易,因疫情影响,交易市场关闭,导致资金链断裂产生欠款,希望能够以玉石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谈话,就处置玉石的价格及方式达成了一致,针对在案玉石启动了强制拍卖程序。经拍卖,玉石所得价款足以偿还被执行人债务,本案得已实际执结。

  法官解析

  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欠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相关规定,法院推动以玉石拍卖代替不动产拍卖,既能够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免除评估、腾退房屋的时间消耗,又充分保护了当事双方的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参拍提醒

  玉石交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储存、运输过程也存在一定风险,法院在司法拍卖中无法对拍品质量进行保证,在公告中仅能就拍品外观进行描述,如统一称之为“绿色石头”等,并充分提示竞买人相关风险及出现拍品毁损的处理方法,避免产生纠纷。

  3、邮票竞买要懂些市价行情

  孙某申请执行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某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陆某的财产线索,名称为“琴棋书画丝绸”的邮票若干。由于邮票不同于房产、车辆等常见的可处置财产,为便于评估财产价值,承办人出具调查令,查明被执行人陆某进行邮票交易的平台为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并调取了历史交易数据。经查询,陆某名下的这套邮票持有数量为3400版(一版即一枚),价格随市浮动,邮票由交易平台统一保管,可随时提货。承办人对上述邮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将调取的邮票交易信息提供给评估机构,后该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了上述邮票的市场价值。拍卖成交后,承办人向北交所福利特邮币交易平台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陆某名下的名称为“琴棋书画丝绸”的3400版邮票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法官解析

  邮票作为法院拍卖物品并不常见,由于市场上可供参考定价的类似邮票较少,价值难以确定。因此,执行中法官会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在特定范围内开展调查,明确邮票的流通情况、交易行情等,以便后续评估资产价值。

  参拍提醒

  拍卖前,竞拍人应明确财产的保管人,以此区别对待拍卖成交后的交付。如邮票由被执行人直接占有,拍卖成交后,应由被执行人交付买受人;如邮票由交易平台统一保管,则由法院向其出具协助执行材料完成变更登记。

  4、寄养宠物法拍注意规避后续纠纷

  肖某未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某信息服务中心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将宠物从申请人处接走并给付宠物寄养费用。执行过程中,因肖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考虑到因饲养宠物会令该中心继续扩大损失,且宠物本身具备财产价值,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拍卖肖某所有的宠物犬,最终宠物经多轮竞拍成交,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到位。

  法官解析

  宠物是人类的重要伙伴,寄托了人类的情感。饲养人在确实不能饲养的情况下,应当对宠物作出妥善安排,尊重每个生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由于网络司法拍卖存在打折上拍的情形,最终拍卖成交价较其市场价值可能会存在部分折损,因此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履行。

  同时,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除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拒执罪的方式,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近年来,不少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履行了义务,但仍使个人征信受到了一定影响,为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责任人应主动履行或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断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参拍提醒

  竞拍人应了解宠物寄养的具体情况。如寄养机构在与寄养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对权利义务条款进行细化,对寄养人的联系方式进行全面留存,包括联系电话、住址等,是否对寄养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如何处置宠物进行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此外,竞拍人还需要注意的是,宠物是活体拍卖物,在参与拍卖前应了解宠物饲养的相关知识,以保证竞拍成功后能够按照宠物生活习惯进行照顾,获得宠物陪伴的乐趣。 (张惠玲: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以虚假异议妨碍司法拍卖或受惩戒

  近年来,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普及,相关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也呈逐年攀升态势。其中,有一些存在无法认定的租约或“借名买车”等虚假异议妨碍司法拍卖的现象,这些情形可能涉及恶意串通逃避执行,不仅异议申请或会被驳回,情节严重的可能还面临罚款或拘留。

  利用虚假租约妨碍拍卖

  法院驳回异议申请

  案情回顾

  2018年李某等人向某融资公司借款,以两套房屋出抵,并办理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后因其未能还款,融资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并公告拍卖上述房屋。案外人周甲持签订日期为2013年12月的《以租代息协议》,以房屋存在租赁权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周甲提供的《以租代息协议》日期虽早于法院查封前,但缺乏相关使用房屋的辅助证据,该协议的真实性法院不能确定。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申请,并向其释明可通过另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拍卖中确有部分房屋存在利用虚假租约妨碍司法拍卖的情况,对此,执行审查中法院重点审查下列情况:异议时间是否符合常理,例如一般房屋的使用人在法院查封房屋或对房屋采取评估措施时就应当知晓法院执行房屋的事实,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法院查封房屋且评估程序完成,进入拍卖程序前后才提出异议的,就有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可能;租约期限是否异常,租约如果属于20年等超长期限的情形,则存在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可能;签约时间是否存在造假情况,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租约是否为查封或抵押前签订;支付手段是否符合常理,一般租金为按月或按年支付,如果主张租金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等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则存在虚假租赁的可能。

  “借名买车”违反限购政策

  损害公共秩序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的线索,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某名下的一辆轿车,准备估价拍卖。案外人古某知悉后提出,轿车是其借梁某名所购,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古某不具有北京市购车指标,“借名买车”违反限购政策,因此驳回了古某的异议申请。

  法官释法

  《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案外人对于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提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购置车辆,需要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因此,购车指标是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相应资格条件。

  上述案件中,古某明知其在购买涉案车辆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手续的资格,仍借用梁某指标买车,意在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车辆本身的价值损失,古某只能通过另诉梁某赔偿。

  为子购房却称“借名买房”

  缺乏证据不能取消法拍

  案情回顾

  何某与侯某离婚,法院判决何某向侯某支付房屋折价款48万元。执行中,法院查封了何某名下房屋准备拍卖,何某之母沈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是其出资,借何某之名所购,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经审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涉案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而沈某与何某之间借名买房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沈某的异议申请。

  法官释法

  《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案外人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提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现实中,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现象并不少见,通常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家事纠纷中,也有法院认定为子女向父母的借款,按借款向父母还款。如果属于家庭共同购房,登记在某一名成员名下,在家庭成员内部需要签订协议,但这种协议只能在家庭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外仍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对于不动产等重要财产,当事人应按法律认可的形式进行登记,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邢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112/t20211229_31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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