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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以来 法治护航人民美好生活

发布时间:2022-01-08 08:38:36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一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公正裁判一系列民事案件,内容涉及物权、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些案件裁判不仅对案件当事人的生活产生具体影响,而且为社会公众的各类民事活动明确了规范指引、树立了行为指向,产生了积极的导向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裁判的背后,无不体现了民法典坚持以依法保护人民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  

  ——编  者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案例】2019年2月起,孙某未经他人许可,以340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侵害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的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当时法律仅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案件适用民法典,不存在适用民法典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

  2021年1月8日,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说法】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作了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审理法官表示,近年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容易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此类案件受害群体广泛,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尊重个体自由

  合理分配风险

  【案例】2020年4月28日,在一场羽毛球比赛中,周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70岁的宋某右眼,宋某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并住院治疗。后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500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宋某称周某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其大力扣球,才致使其右眼受伤,虽不存在故意,但构成重大过失。即使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宋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本案作为全国法院首例适用“自甘风险”审理并宣判的案件,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法官提醒,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应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绿色原则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惩治环境侵权行为

  【案例】深圳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也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罚7次。环保组织等以该公司存在长期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存在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情况,说明其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力,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已造成环境损失和环境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月27日,深圳中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等。

  【说法】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即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民法典各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物权编中,提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通过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支持环保组织主张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请求,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以司法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绿水青山的信心和决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2020年8月29日凌晨2点,伴随一声巨响,成都市某小区一层住户胡某家被砸穿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3个。胡某当晚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胡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该楼18层业主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只愿赔偿砖块砸坏的其中一处玻璃,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砸坏之处。

  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2层至18层业主共17名被告全部起诉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现场勘验并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罗某作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楼的其他业主分摊。

  【说法】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对此,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新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不让加害人漏网,不让无辜人‘背锅’”。

同时,本案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既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同时态度鲜明地表达出向高空抛物等违法失德行为坚决说“不”的司法态度。(记者 倪弋)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1/t20220106_31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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