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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1-22 01:39:07 作者:佚名 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3类食品共346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的346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327批次(含保健食品3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不合格样品包括:糕点5批次、食用农产品14批次,其生产日期/加工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林家超市门家屯店销售的寿光韭菜(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11-05),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林家超市门家屯店销售的当地韭菜(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11-05),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三)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二道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东盛店销售的标称沈阳旺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糖沙琪玛(油炸类糕点)(500克/盒、旺隆村、字母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8-14),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磐石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沈阳市振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年糕(麻辣口味酱)(305g 年糕225克,年糕酱80克/袋、黎小梨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9-13),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五)磐石市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沈阳市振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年糕(原味酱)(305g 年糕225克,年糕酱80克/袋、黎小梨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9-23),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延吉市亿佳连锁超市王冬一食品摊床销售的标称鞍山市立山区秋怡浓糕点食品厂生产的香辣鸡排汉堡面包(115克/袋、生产日期2021-10-25),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在水一方林家超市销售的当地韭菜(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11-04),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八)通化县快大茂镇天天生鲜超市销售的当地韭菜(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11-05),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九)通化县快大茂镇天天生鲜超市销售的山东韭菜(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11-05),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十)白城市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虾)(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4),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一)白城市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销售的飞蟹(海水蟹)(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4),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白城市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销售的小飞蟹(海水蟹)(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4),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三)白城市海船先生海鲜批发店销售的大飞蟹(海水蟹)(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4),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四)辽源市龙山区博哥海鲜行销售的中飞蟹(海水蟹)(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五)辽源市龙山区博哥海鲜行销售的小飞蟹(海水蟹)(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六)标称长春市健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老式蛋糕(350克/袋、生产日期2021-11-1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七)双阳区万泰市场合源海鲜柜台销售的虾爬子(海水虾)(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4),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八)双阳区万泰市场合源海鲜柜台销售的飞蟹(海水蟹)(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4),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九)辽源市龙山区周姐海知丰海鲜店销售的大连飞蟹(海水蟹)(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11-1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1月21日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3期).docx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3期).docx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0121.xls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20121.xls附件5:保健食品抽检合格-20220121.xls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jianguan/spcj/202201/t20220121_838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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