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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大礼包附赠的调味包过期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19 08:00:54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浙江宁波消费者林女士在水产公司购买了2张海鲜大礼包券,花费4900元,随后在提货时发现,大礼包里附赠的调味包是过期的,怀疑整个大礼包都是过期产品,要求卖家退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日前,宁波市慈溪区人民法院浒山法庭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4月,林女士在刚刚提货的海鲜大礼包中发现,附赠的调味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期了3个多月。她怀疑整个海鲜大礼包的产品都是过期产品,是水产公司将过期海鲜重新包装,打上新的保质期再次出售。此后,她与卖家多次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附赠产品已明显过期3个多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赠品没有实际价格,依据相关规定,法院根据海鲜大礼包及日常调味料的价格,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元。另外,法院认为,涉案附赠产品和其他海鲜产品是分开独立包装的,且原告林女士在领取了海鲜大礼包后已对所有产品的保质期进行了确认,故而,对林女士仅凭附赠产品过期就认定海鲜大礼包中所有海鲜产品均过期,进而要求全额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慈溪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赠品促销一般不体现在发票或购物票据上,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最好保留商家促销宣传单据、赠品与所购买商品的包装。如果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或质量不合格等,可以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记者 郑铁峰)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2/t20220211_32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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