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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移门“变色”引纠纷 定制商品下单应谨慎

发布时间:2022-02-19 12:12:40 作者:佚名 来源: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日前,消费者严女士和老公李先生看中了一款移门,无论是款式还是颜色,夫妻二人很是心仪,遂与家装公司进行对接,说明了想要移门的颜色和尺寸。不久后,家装公司将移门运送至严女士家,可严女士发现,原本口头约定的灰色移门变成了白色的,随即向家装公司提出更换。家装公司认为,定做商品不能随意更换,提出可将移门的玻璃进行更换,作为补救措施,但严女士需要承担3000多元的玻璃费用 。僵持之下,严女士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求助,南太湖新区消费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进行了调处。

   

  调解过程中,家装公司表示,公司客服在微信上就移门的颜色和尺寸征询过李先生的意见,得到李先生确认后,才下单定制加工的,现在要求退货退款是不合理,同时提供了李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

   

  严女士表示,平时都是自己和家装公司客服联系相关家装事项,对于老公李先生在微信上达成的协议并不知情。南太湖新区消保委认为,数字时代,微信、电话、短信、书面签字都可以作为合同协议的参考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除外。随后,经调解员与李先生确认,李先生承认在微信中对定制方案有认可同意的表达,愿意承担玻璃费用的50%。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表示,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虽然有微信聊天记录,但商家没有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填写单子,导致李先生误下单,且平时都是严女士和客服联系,商家应和严女士沟通达成协议。经调解,商家表示同意承担另外一半玻璃费用1500元。

   

  该投诉中,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但商家与客户、家庭男女主人之间的交流存在欠缺,导致问题的出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除外”,消费者购买的移门是定做产品,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双方有重大误解产生的消费纠纷,最后双方在调解员的调和下及时化解矛盾,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

   

  对此,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家装消费市场矛盾层出不穷,作为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慎重消费,一旦做出同意或认可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商家应当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货品,让消费者满意才是家装市场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原文链接:http://www.guangzhou315.cn/show-9-234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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