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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调解、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1 23:16:46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总结宣传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领域维权和执法成果,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将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一、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调处群体性健身房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2021年4月28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体性投诉,上百位消费者联名反映在某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现健身房突然停止营业,导致健身卡无法继续使用,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故至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濉溪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办理登记,随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健身房停止营业系由于政府通知拆迁导致的临时停业,健身房负责人也在协调解决,并非网传的经营不善、老板携款跑路等情况。考虑到该案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较大、消费者情绪激动,为防止事态升级,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消保委约谈了该健身房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律宣贯、消费教育,要求其承担主体责任,妥善处理预付卡退款事宜。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按办卡时间分两批对新会员全额退款;2、按承诺时间对老会员余额退款;3、不愿退款的会员,可在新馆建成后继续使用。达成调解协议后,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调解协议所载项目的后续执行予以监督。截至目前,已登记1123人次,退卡1000余人,共计退款80余万元。
二、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调处某医院给患者提供过期药品纠纷案
2020年11月2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方某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10月14日在某医院就诊时,在该医院药房购买到了4盒过期药品(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吗替麦考酚酯分散片,待发现该药品过期时,已服用半个月。方某与某医院协商未果,投诉至黄山市市场监管局。
接到投诉后,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医院方承认系自己过错导致过期药品提供给患者,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方某表示其服用药品后未发现有不良反应。2020年11月18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某医院更换药品8盒,并赔偿方某10000元。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某医院使用过期药品行为立案处理,2021年1月18日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不合格烟花致人身伤害案
2021年3月2日,青阳县朱备镇群众陶某在某花炮门市部购买烟花,在燃放时,烟花突然爆炸,因躲避不及,导致眼睛受伤。陶某怀疑购买的烟花是假冒伪劣产品,至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杨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请求帮助维护权益。
接到投诉后,杨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至某花炮门市部现场检查,经查,某花炮门市部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涉事烟花系江西省某花炮厂生产,库存烟花的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杨田市场监管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抽取了产品样本送检。后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花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烟花立案处理。对某烟花门市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64元,罚款1.44万元。
杨田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达成协议:某花炮门市部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四、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调处某美容店使用无批号化妆品致人身损害案
2021年2月22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接到消费者沈某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10月2日,至夏某经营的某美容店咨询美容项目,在店家的推荐下,购买了店里出售的“色斑提取液”及祛斑服务,共计18916元。几次祛斑护理后,效果不是很明显,面部却出现大面积的损伤。沈某与某美容店交涉未果,投诉至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某美容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且使用的“色斑提取液”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由于该店内目前已无该产品,无法进行送检。该美容店对沈某在该店进行美容导致皮肤受损一事基本认可。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该美容店退还沈某费用18916元,支付医疗费及赔偿金共计34000元。
同时,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夏某无照经营、销售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立案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
五、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调处某二手车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2021年3月29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消费者吴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3月11日在某二手车行购买二手车一台,购车时仪表盘显示的公里数是8万多公里,后吴某通过4s店查询到该车辆实际行驶了19万多公里。吴某认为商家故意隐瞒车辆行驶公里数,有欺诈行为,故投诉至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投诉人所述为实。某二手车行辩解其未修改过公里数,并称对该车的公里数被修改一事毫不知情,同时表示作为车行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某车行退还购车款82000元,赔偿6000元。
六、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调处电动自行车自燃纠纷案
2021年5月,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王某反映,其刚买一周的电动自行车停在自家院子时(未充电)起火自燃,导致电动自行车烧毁,院内果木及院墙、家具不同程度损毁。投诉人向商家索赔无果,于是投诉至天长市市场监管局。
接到投诉后,天长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属实,由于电动自行车已烧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对起火原因各执一词,相互推卸责任。随即,天长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生产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三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此次火灾的损失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共同承担,一次性赔偿5.1万元。
七、宣城市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调处某酒店停电导致婚礼无法正常举行纠纷案
2021年8月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江某的投诉,反映其于8月1日在某酒店举办婚礼时,酒店突然停电,从上午11时至下午14时婚礼结束,都未恢复供电,导致婚礼草草收场。江某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害,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被拒,于是投诉至宁国市市场监管局。
接到投诉后,宁国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江某所述基本属实。婚礼当天停电系突发事件,酒店方承认对于突发情况应对不力,愿意给予投诉人一定的补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
经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店方免除了婚宴全部费用,并补偿2000元,当场向投诉人表示歉意。
八、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调处定制门窗质量纠纷案
2021年8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11月在广德市某门窗店定制了全屋的门窗,并由该门窗店进行安装,共花费6万元。在安装3个月后,发现窗户均存在漏水情况。王某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害,与商家协商无果,故投诉至广德市市场监管局。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被投诉人表示愿意给予适当补偿。经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门窗店拆除其安装的门窗,并退还货款6万元。
九、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调处商品房销售纠纷案
2021年2月23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消费者赵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7月30日全款购买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购房时,销售人员宣称一楼住户可以建围栏将屋前绿地圈住使用,而赵某在收房时向物业咨询,被告知屋前绿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不得私建围栏。赵某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了实情,作出了错误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赵某拒绝收房,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投诉至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该楼盘开发商于2020年12月20日开始交房,投诉双方因所购商品房前绿化区域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产生纠纷,至投诉之日仍未办理交房手续。由于当时为口头宣传,且销售人员已经离职,关于“虚假宣传”的证据未能达到立案条件,无法立案处理。为及时、妥善化解纠纷,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开发商同意退还投诉人全部购房款80万元整;2、开发商支付投诉人同期(由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12日)银行活期利息;3、开发商承诺待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完成后半个月内将房款退给投诉人。
十、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调处温室大棚质量纠纷案
2021年7月15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卢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3月与某温室大棚厂签订协议,购买并安装了共计12个温室大棚(共计2496m)用于种植菌菇。后发现其中4个大棚内的菌种发育异常,大量菌种死亡,损失严重。投诉人认为是该4个大棚的质量问题和安装不当导致棚内温度过高,造成菌种死亡,与厂家协商无果,故投诉至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接到投诉后,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城北市场监管所第一时间至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涉诉的4个大棚内的温度与其他大棚的确存在明显差异,并向农业专家咨询了温度对菌种培育的影响情况。由于影响菌种培育的因素较多,无法精确进行责任划分,但可明确大棚温度异常是重要的一个因素。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城北市场监管所会同金安区消费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经多次调解后达成协议:被投诉人于三日内修复涉诉的4个大棚,并一次性赔偿菌种损失7万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3月1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创佳兆业未来城售楼部未经举报人同意,通过摄像头采集其人脸信息,举报人提供了售楼部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向举报人发送的举报人人脸采集照片。
2021年4月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肥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公司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销中心内部有网络摄像头4部,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名为“佳兆业人脸识别风控管理平台”(网址)的应用程序,其中存有大量人脸拍摄图片、与人脸相匹配的客户姓名、到访时间等信息。因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对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随即,执法人员又前往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其他证据。经查,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的经营者均为吴某某,两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门牌、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2707条,其取得上述信息资料时未经消费者同意,且已使用部分信息进行电话营销。
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8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吾悦美容美发会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1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全椒县吾悦美容美发会所进行检查,发现吾悦美容美发会所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明,全椒县某品理发店因停止经营将店内存有会员卡信息的收银电脑、小票机搬到吾悦美容美发会所店内,在接收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时,该美容美发会所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吾悦美容美发会所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2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吾悦美容美发会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四、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5月13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营业场所内存有纸质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电子文档,以及监控设备拆除痕迹。
2021年5月18日,该局对科勒建材经营部立案调查后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向消费者明示或征得授权同意的情形下,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根据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科勒公司据此精准统计客流,制定销售政策;二是为推销代理的科勒卫浴业务,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1041条,内容包含业主房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五、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6月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大厅电脑存放有8张图片共224条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6月8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集的这8张图片系该公司与某小区搞联谊活动时,其业务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现场用手机拍摄形式收集的交房住户名单,名单记录内容包括房号、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池州市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中培励学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7月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淮北市中培励学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正在拨打电话推介教育培训服务。同时,在该公司的一台电脑内发现3个电子文档,记录有姓名、住址、手机号等个人信息1087条,以及拨打上述手机号的通话内容摘要126条。经查,该公司从2021年2月份开始安排多名市场营销人员通过走访考生家长、设置宣传咨询台、在居民区上门走访等途径,以留信息赠礼品的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未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推广其商业服务。随后,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客服人员以拨打手机的方式向消费者推介其教育培训服务,发送商业性信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8月2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淮北市中培励学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7月9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脑和桌子上,有一份表格文件和一本笔记本,其中含有消费者个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查明,该公司收集了小区购房者信息共540条。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他公司业务员相互交换得到的,且在消费者未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到的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其产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市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7月29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销售人员的工作台上放有19张包含消费者姓名、小区名称、楼栋号、楼栋面积和电话号码等来源不明的购房者信息表,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以上19张信息表。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共收集当地12个小区的购房者信息1422条,信息内容包括购房者姓名、小区名称、门牌号、住房面积、电话号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宿州市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某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11月1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叶某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一事过程中,发现叶某某等人在销售药品时,涉嫌非法收集、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因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已达到侵犯公民信息罪刑事追溯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叶某某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一、安徽逈驾酒业有限公司混淆案
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安徽逈驾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厂印制了1500套(1×4)和1000套(1×6)包装盒,并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亳州市酒城酿酒实业总公司生产“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瓶)白酒132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瓶)白酒620件,该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駕”牌百年迎驾贡白酒存在以下近似:1、两种商品的外包装箱及包装盒均采用棕色、淡金色的背景颜色拼接,拼接处形状近似,均标有“三星级”字样及六颗红色五角星且位置相同;2、迎驾贡酒的正面图案为“百年迎驾”艺术字、“迎驾贡酒”字样的方形印章图案以及“贡”字样的圆形印章图案三种图案的组合。“百年逈驾”白酒的正面图案也为“百年逈驾”艺术字、“三星逈驾”字样的方形印章图案、“酒”字样的圆形印章图案三种图案的组合。两种商品正面图案的颜色、字体、位置近似,名称以及图案的组合方式相近。“百年迎駕贡”是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迎驾及图”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驰字2010第453号)。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省内知名白酒企业,在安徽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安徽逈驾酒业有限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2月22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标注“百年逈駕”字样的140套(1×4)包装、“百年逈駕”字样的380套(1×6)包装,“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的白酒1170件、“百年逈駕”字样(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的白酒450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合肥君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新站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合肥君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新站分公司在公司入口及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宣传展板中,“我们的师资”栏目宣传“百余名教师全部持证上岗,教龄在5年以上教师占88%”,实际该公司在职及兼职老师只有7名,与展板上宣传的教师数量、教龄比例不符;展板中“我们的成绩”栏目宣传多家权威媒体授予“办学诚信单位”,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展板中宣传“近三年升学率达92.4%”,经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录取比例为91.66%,与该公司宣传的录取比例不一致。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宣传展板“名师风采”栏目中宣传汪李飞学历为理学学士、陈飞学历为在职研究生,实际为大专学历,与栏目中宣传的内容不一致。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对涉及虚假宣传内容的展板进行了拆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1年11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部分员工,从2020年11月2日开始,在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平台“云曼成人用品专营”天猫店进行“刷单”。“刷单”的主要流程是:利用淘宝旺旺主动联系当天在“云曼成人用品专营”天猫店下单的客户,称有店铺活动需添加微信参加。客户同意后,要求客户使用自己的账号登陆淘宝APP搜索公司运营的店铺内某款产品的关键词,按要求浏览、加购物车等方式后下单购买。公司负责操作的人员会在这个订单后做标记以区分真实购买的订单。之后公司按淘宝流程发货(发货的不是下单产品,而是一些小礼品之类)。等物流到达后,操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之前下单的客户,将本金和佣金(7元左右)打给客户,并要求在淘宝上对购买的订单进行确认收货并写好评。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停止了刷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1年2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因当事人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县龙潭店新开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该店开展了“买100送200元现金劵”的促销活动,针对所有持有当事人会员卡的会员进行促销,会员在该店一次性购买商品实付金额超过100元后均可获赠4张50元面值的现金券。在上述现金券上标有以下使用限制条件:1、必须是会员持会员卡购买商品才能获赠200元面值的现金券;2、必须在该店内购买商品满100元方可使用1张50元的现金券;3、现金券不兑换现金,不找零;4、不参与店内其他优惠活动(指的是不重复赠券);5、现金券有效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6、使用现金券时单件不拆零;该店开展上述促销活动,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商业诋毁案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为促销开发的“新天地”楼盘,于2020年12月15日委托泗县易达广告为其制作内容为“泗县东关竞品楼盘优劣势对比”大幅宣传展牌一副,于12月20日放置于其售楼部内进行宣传。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将其楼盘与其他楼盘放在一起从多个方面进行对比宣传,对自己楼盘均给予正面评价,对他人楼盘的多个方面给予负面评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1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sjyw/14651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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