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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钱银行多给九千 法院判决必须返还

发布时间:2022-03-11 22:00:31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因操作失误,某银行工作人员多给了储户邓某9000元,后经协商,邓某仅退还1000元。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邓某退还银行不当得利8000元。

  2021年7月,邓某持银行卡到某银行柜台办理销户业务,卡内余额为1010.82元。在办理取款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误向被告支付10010.82元。当日日终盘点时,银行发现短款9000元,查明真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邓某亦承认该情况属实。但经公安机关及银行多次催收,邓某仅返还存款1000元。银行遂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邓某返还剩余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邓某在银行销户支取银行卡存款1010.82元时,银行实际支取被告存款10010.82元,邓某多领取银行的存款9000元没有法律依据,银行为此遭受损失9000元。银行所遭受的损失与邓某的获利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邓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邓某应当依法承担返还不当利益的法律责任。故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刘倩)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3/t20220311_325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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