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例回放 > 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的变化及衔接适用

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的变化及衔接适用

发布时间:2022-03-11 23:15:4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李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化工原料,由朱某做担保,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按月还息,一年后偿还本金。自2020年1月起,李某无法正常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朱某共同承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支付完毕为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为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不满二年,故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朱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注解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保证。而保证期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新旧法衔接适用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虽然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起诉的,但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被告朱某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债权人要注意保证期间的变化,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的约定,防止约定不明和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同时,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要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利于债权的实现。(匡鹿颖: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3/t20220308_3244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内参 djnc.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