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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19 03:34:52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中国社会科学网1月14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持续改革国家治理体系,优化提升治理能力。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改革的大格局、大脉络日益清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治理效能持续提升,擘画了新征程上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最为绚烂的篇章,开辟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新境界。

  1.科学擘画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四梁八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既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又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定位食品安全,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基于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与中国社会治理的新思想,就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创造性地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基本定位,基本完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顶层设计,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领域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新时代有效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食品安全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最为关键的制度保障。

  2.深化改革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关于政府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及其纵向、横向关系的制度安排,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本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主线,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我国进行了两次全局性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2013年3月启动的监管体制改革基本实现了由“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向相对集中监管模式的转变。2018年3月再次启动新一轮的食品安全体制改革,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国家与省级层面的机构改革已分别于2018年3月、11月完成,所有地方与城乡基层的机构改革任务已在201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国形成了上下相对统一的大市场制的政府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体系。

  3.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被称为“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仅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而且确立了风险治理的理念,实现了由食品安全监管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巨大转变。2018年12月29日再次修订《食品安全法》,把改革成果通过完善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基本构建了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形成了一系列新特色:一是迅速形成了绵密规范的法治体系。虽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理念的转变只有10余年的时间,但是在很短时间内就实现了法律规范体系供给侧的快速改革和迅速完善,无论是在法律规范体系的制修订速度,还是在数量方面均实现了突破式发展。二是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风险法治化的基本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为基本遵循,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加大违法成本作为法律义务和责任体系安排的重要考量,细化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大幅提升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丰富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体系。三是回应式监管方式成为食品小微业态监管新选项。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小作坊、小摊贩等食品小微业态的立法和管理事权归属地方。近年来,各地充分运用上位法授权,通过制定地方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等小微业态管理条例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小微业态的管理,积极探索回应式监管方式,逐步探索由“过度重视事前许可管理”向“重视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转变。四是网络食品新业态法律规制居于世界领先水平。以网络食品经营等为代表的食品新业态的法律规制方案及其实施路径从模糊到清晰,伴随新业态的发展而逐步深入,并且网络食品法律规制建设不仅形成了总体的规制思路,而且也有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体系。

  4.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原国家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清理食品标准5000项,整合400项,发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26项,合计指标1.4万余项。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发布43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7年又发布了2项新的污染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和9项食品安全理化检验方法国家标准。截至2018年上半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12大类1191项,其中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约占50%,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占19%,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占10%左右。截至2019年8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达到1263项,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初步构建起符合现实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5.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与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国建设部、省、地、县四级农产品质检机构3332个,其他质检机构1821个,落实检测人员3.5万人,以部级中心为龙头、省级中心为骨干、地市级质检中心为支撑、县级质检站为基础、乡镇监测点为延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已基本形成。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6个地市和2332个县(区、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重要任务。到2018年,全国建有1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110家专业性或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151家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和1万多个风险评估实验监测点,已形成了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为龙头,以农业农村部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为主体,以各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国家观测点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6.加快发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3727家,其中国家级机构达513家,占全部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13.76%,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接近一半(46.99%)集中在广东、北京、山东、浙江、江苏、上海等东部6个省(市)。从行业领域来看,食品检验检疫、食品技术监督和农产品质量检验三大领域国家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各为237家、94家和55家,分别占全部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比例为46.20%、18.32%和10.72%。省级层面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达3214家,占全部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86.24%。拥有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超过100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16个。其中,河南省拥有270家,位居全国各省份之首,云南、湖南、黑龙江、四川、江苏、辽宁、浙江、吉林、山东等9个省均超过140家。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事业单位制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第三方机构的发展仍然不尽如人意。与此同时,区域分布不平衡,城乡基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不强,人才短缺等问题突出。

  7.持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在2010年首次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中国内地31个省份全覆盖的基础上,2013年实现了地市级监测点的100%全覆盖。截至2018年,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四层架构形成的立体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风险监测品种涉及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等百姓日常消费的30多大类食品,基本形成覆盖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网购食品等风险监测格局。截至2018年,全国约有9780家二级以上医院被确定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覆盖了所有省、地市和98%的县级行政区域,同时建立了国家风险监测、食物消费量、毒物、食源性疾病等数据库。

  8.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效能持续提升。自2013年以来,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量持续下降,尤其是人源性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量逐年减少,反映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持续提升。英国《经济学人》(Economist)自2012年起到2019年每年发布一次《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数据显示,2012—2018年间中国在《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中的排序虽然有所波动,但一直处于中上等水平。2019年12月9日,Economist发布的《2019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显示,中国食品安全在全球113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居第35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名列全球前31%左右的水平上。中国用40多年的时间实现了食品安全总体保障由较低水平上升到中上等水平的根本性跨越,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时间才完成的历史性跨越,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巨大成就。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不懈地推进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成效。

  (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商学院教授吴林海等执笔完成)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ztx/spaqx/ssawx/sawxxjlx/202203/t20220315_22705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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