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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9 06:50:29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一、迟某某销售假酒案

  当事人迟某某于2020年9月,以非正常渠道取得标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绵柔型“海之蓝”牌白酒10箱、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年份原浆”白酒15箱。2021年1月5日19时,当事人在颍上县某小区正在销售上述白酒时被我局查获。上述白酒经鉴定为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4662735号“海之蓝”注册商标和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0280元。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假冒白酒25箱、罚款6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蒋某某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1年3月1日晚20时,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皖DZ**83的本田轿车在颍上县谢桥镇往凤台县的途中,被谢桥警务中心根据举报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所驾车中载有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5年份原浆”白酒40箱。上述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白酒合法来源的证明。经对市场销售情况调查,该批白酒货值金额18000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假冒白酒40箱、罚款54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颍上县某食品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31605-2020)》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4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从南京谷里市场购进澳大利亚带骨绵羊(冷冻带骨绵羊组合肉块)10箱,从郑州物流港购进新西兰产带骨绵羊排18箱。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供货商资质等追溯凭证,未提前24小时报备并进入集中监管仓完成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外包装消杀,直接存放在冷库中和其他冷链食品贮存。本案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9520元。

  按照《颍上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启用通告》、《关于设立颍上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实施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罚款8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颍上县某农资专营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以2000元/吨价格购进某牌复合肥料15吨,在店内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销售。2021年5月12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复合肥进行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本案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36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7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安徽某家居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2020年12月2日和2021年2月1日,我局分别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大金空调不是原厂生产并有质量问题。接到投诉后,我局向大金空调技术有限公司发函协助鉴定产品质量及其他问题。经检查,该机器在出厂后铭牌被改动过,非原厂出厂产品。当事人为规避大金厂家知道空调来源,在给安装中央空调时更换了该空调的铭牌,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8000元。

  对当事人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颍上县某医院乱收费案

  2021年5月我局开展2020年度医疗收费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期间,以3元/次的标准收取361次早餐费1083元,以2元/次的标准收取872次早餐费1744元;以1.5元/根的标准收取一次性导尿管费3元;以60元/个的标准收取76个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4560元;以10元/个的标准收取98个一次性小敷贴费980元;以100元/个的标准收取81个一次性电刀费8100元;以6.3元/次的标准收取113次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711.9元;以80.5元/套的标准收取8次产包费644元。上述当事人收取的早餐费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中均没有立项,属自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收取的相关低值耗材费属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25.9元、罚款35651.8元的处罚决定。

  七、颍上县某视光中心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1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内的墙面上使用有“《创新中国》栏目展播品牌、中国青少年近弱视防控专业品牌”等宣传用语。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29日在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声明称:部分企业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所谓的……“央视广告上榜品牌”、“CCTV展播品牌”……及含有“CCTV”等名称或字样,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中央电视台广告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上述称号或证书。当事人提供不出中央电视台同意其使用“CCTV展播品牌”的证明。案发后当事人拆除了“《创新中国》栏目展播品牌”宣传用语。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颍上县某推拿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案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颍城一推拿按摩馆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现场发现150瓶名称为“参茸三肾宝”使用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的产品。该产品内、外包装标签不一致,通过其标注的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及食品名称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查询不到信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伪造企业名称、未取得许可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保健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140元。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颍上县某商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1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沐浴盐进行质量抽检,并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样品的ph项目不符合Q/SOLY01-2019要求,至案发已销售完,货值金额21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80元。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经营有中药饮片“善生”苦丁茶两罐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在经营。其中一罐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01日,保质期为24个月;另一罐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04月08日,保质期为24个月。本案货值金额30元,涉案药品被我局依法扣押。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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