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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26 02:50:58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1年7月2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陈列的商品庞杂,涉嫌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公司仓库中存有大量随意堆放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备案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违法物品1万余件。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启动食品药品犯罪联合侦查机制,组建专班奔赴山东等地开展溯源调查,经过长达40余天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该案已成功侦破,57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1年3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合肥新航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2021年暑假七年级衔接课程”优惠促销活动宣传海报,活动起止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海报中使用了“原价”表述。经查证,当事人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从未开展过“暑假七年级衔接课程”,并未达成过“原价”交易。
当事人使用“原价”表述误导消费者,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认定的“虚构原价”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排沙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0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辖区企业排沙食品商行配送的进口冷链食品“芝士碎”,无安徽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执法人员立即摸排核实。经查,该企业从上海订购50件 “安佳”碎条状马苏里拉干酪(行业俗称“芝士碎”),但无该批产品的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对产品进行全面消杀,并于9月17日委托机构检测,当事人涉案食品、车辆司机、车厢环境及冷库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当事人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杀,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8万元。
4.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木石咖啡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1年7月29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合肥市公安局移交线索,于当晚17时对木石咖啡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相关标识,主要销售产品为酒类。2021年7月25日晚,周某等4名未成人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并饮用2L青岛葡萄大扎、2L威士忌可乐扎、2L伏特加雪碧扎西域春奶啤、3L百威牌大扎啤,并通过微信支付352.2元。上述4名未成年人购买酒水时,当事人并未核实其年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1年3月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经查明,2021年1月该部电梯定期检验期满后,仍按照正常频率维保,并继续使用至案发。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认定,涉案电梯检验期满后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6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猪肉经营者李某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猪肉批发业务,是合肥经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场)生猪屠宰户,长期在该屠宰场定点屠宰生猪,并进行销售。其销售的猪肉经抽样检验,含有国家废止兽药利巴韦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含有国家禁止兽药利巴韦林猪肉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7.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骆某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1年3月12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成品油整治联合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利用厢式货车经营柴油销售业务。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柴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3.4元/升的价格共购进涉案批次柴油5000升,以4.4元/升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2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3500元的行政处罚。
8、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本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4月2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的“枣安固体饮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抽检食品菌落总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21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冒“泰山”轻钢龙骨案
2021年3月25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与李城路交口南300米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泰山轻钢龙骨7018支。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为合肥市包河区诚诺建材经营部李某经营,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为103798.8元。
当事人销售假冒“泰山”轻钢龙骨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亿莱克家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2月24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对合肥亿莱克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迪凯诺”的封边条、定制胶带等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定制家居9套,涉案金额11.5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定制家具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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