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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和承包权冲突时谁优先
发布时间:2022-04-03 19:42:56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老唐祖祖辈辈生活在村里,1969年去世时,其子小唐将父亲安葬在村后山的祖坟。1998年,同村村民老王与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土地范围覆盖老唐家祖坟。同时,《土地承包合同》说明该承包土地中包含部分祖坟,应允许埋葬骨灰盒,损失双方协商。2020年,老唐妻子去世,按照老人遗愿,小唐将父母合葬于老王承包地内。老王见到承包地里又添了新坟很不满,诉至法院要求将老唐夫妇的坟墓迁出承包地。小唐不同意迁坟,但表示可以给老王家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新建的老唐夫妇合葬墓确实在老王家的承包地范围内,因原老唐之墓的埋葬时间先于老王家承包土地时间,有一定的历史沿革,且考虑到风俗习惯,现老王主张小唐迁坟,难以支持。最终,法院考虑风俗习惯、具体案情、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判决小唐给付老王经济补偿20000元。
法官释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多数城市都设有公墓,但在一些农村地区仍有“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开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当坟墓代表的祭奠权与法律保护的承包权相冲突,该如何处理呢?
为逝去的先人竖碑立墓并加以祭奠,是我国的传统风俗。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决相关纠纷时,可从承包地起始时间与坟墓形成时间的先后考虑。若承包权在先,埋葬行为在后,则埋葬先人的行为侵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应当排除。若先人安葬在先、他人承包土地在后,或者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说明承包地中包含坟墓,再或下葬时曾征得土地承包权人的同意,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从“入土为安”的传统风俗,不适宜将坟墓迁出另行安葬。在土地承包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后辈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祭奠活动,不得给土地承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可以适当给付对方经济补偿予以弥补。
(朱雅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203/t20220330_327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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