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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中介费“跳单”买房 法院判买方赔付

发布时间:2022-04-03 18:34:20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房屋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介绍找到房源或买家后,为减免佣金支付义务,有的“跳单”绕开该中介或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交易。我国《民法典》新增了“跳单”违约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

  案情回顾

  刘某与马某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马某名下房屋卖给刘某。当天,两人和中介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居间代理费78540元;同时约定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后刘某依约全额支付了居间服务费。

  一周后,两人与中介签订《解约协议书》:三方协商一致同意,三方此前分别或共同签署的所有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代理及相关协议均告解除;中介退还已收取的居间代理费;马某、刘某及其利害关系人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渠道就上述房屋达成交易,违反约定的应向中介全额返还其已退还的代理费。当月,刘某、马某又与另一家中介公司就购买涉案房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刘某向该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47000元。之后,前一家中介以刘某恶意“跳单”为由,起诉了刘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房人刘某通过前一家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已与卖房人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已明晰房屋状况及价格等信息,后通过另一家中介购买该房,所交服务代理费明显低于前一家居间费,故应确认刘某利用了前一家中介的信息和服务而再次购房,属于“跳单”。

  此外法院认为,《解约协议书》中“跳单”条款并不涉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约定目的在于防止购房人不诚信行为,故该约定属有效条款。刘某违反其与前一家中介所签《解约协议书》的约定,构成违约。依据马某、刘某与前一家中介的约定,该中介居间服务内容除为提供房源信息、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及协助买卖双方签《买卖合同》外,还有为双方办理网上签约等,现该中介并未办理后续网签,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刘某向前一家中介支付居间费4万元。

  析案说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其第965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记者 林靖 通讯员 习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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