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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1年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9 02:38:06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1年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1年,寿县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168起,办结率96.85%,挽回经济损失11.06万元。我们选取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消费者通过典型案例获得启示,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网售商品不履行三包义务案(三包责任)
2021年1月,某先生投诉反映其在寿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上购买了一款行车记录仪,在三包期限内出现问题,但商家不予解决。经查,商家是在网上接单后,将订单发给产品的生产厂家,再由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商家认为应由生产厂家解决。消保委认为,商家销售商品不得以问题出在生产厂家而推卸责任,商家须先行处理,如果确属生产质量问题,商家可向生产厂家追诉。经组织调解,商家积极和生产厂家及消费者沟通,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二、救援公司多收费案(价格收费)
2021年 2月,某先生投诉反映其车辆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寿县某救援公司进行拖车服务。投诉人认为救援公司收费项目里有一项清扫费,但并未提供清扫服务。经调解,救援公司表示认可,退还投诉人200元费用。
三、服装质量案(产品质量)
2021年 3月,某女士投诉反映其在寿县寿春镇某服装店给孩子买了一件羽绒服,支付330元,但只穿了一个月时间,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商家不履行三包责任。通过调解,商家退还投诉人330元衣服价款。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诉转案程序,予以立案查处。
四、教育咨询机构不合理收费案(教育双减)
2021年5月,投诉人反映其外孙王某在寿县某教育培训机构早教中心报名参加了该校两个课班,后王某因疾病无法继续学习,要求学校按实际授课时收费,退回未授课时费用,该机构以合同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保委认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单方面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培训机构退还13500元。
五、某商城虚假宣传案(虚假宣传)
2021年6月,某先生投诉反映某商城在开业大酬宾活动中,宣传购买50元购物卡,可在其入住的某商户花费一元即可购买一把价值300元的静音门锁,但是购买时,商户不予兑现。消保委认为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履行承诺,不得欺骗消费。经调解,商城履行承诺,消费者一元购得门锁。
六、加注柴油进水案(财产损失)
2021年7月,消费者金先生投诉,称其在寿县某加油站加了1400元柴油,行驶至30公里左右发动机熄火,初步认为柴油中存在大量水分,要求加油站退款并赔偿。调查过程中,该加油站认为可能是消费者加油前几天,连续大雨造成储油罐渗入雨水。该站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主动接受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先期赔付消费者加油款和车辆维修款12000元。县市场监管局就被诉加油站涉嫌经营不合格柴油事项,作出诉转案处理,同时对该加油站的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柴油合格,县市场监管局予以撤案。
七、制作食品混入异物案(食品安全)
2021年9月,某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餐店购买的鸡排里夹杂有毛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解,消费者放弃赔偿,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启动诉转案,给予该餐店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近视眼镜配制问题案(人身伤害)
2021年10月,某女士投诉反映其2021年7月在寿县某眼镜店花费1100元配制了一幅近视眼镜,佩戴2个月,眼睛出现严重不适,到眼科医院检查发现问题出在所佩戴的眼镜上,和商家多次沟通未果。经调解,商家退还了一半费用。
九、某公司变相推销产品案(公共服务)
2021年12月,某先生投诉反映某公司人员利用检修液化气之便,称消费者原使用的液化气灶具如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推销“某”牌燃气灶具,价格2180元,后发现同款灶具明显搞出市场价,市场价仅为400余元。消保委认为公共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自身的独占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十、某公司商标侵权案(商标侵权)
2021年12月底,合肥某先生投诉反映,寿县某公司在一商城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注册的“某某”牌商标,在平台从事招标活动,招标成功后交付的也非“某某牌”产品,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也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某公司给予相应赔偿,同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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